《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障人权、尊重人权与国际食品安全管理接轨的一部根本法律。它的出台无疑是对多年来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许多真空地带的一个重大弥补,也是对多年来食品违法司空见惯的一般行为亮起了“红灯”。同时也是对食品违法与视人民生命健康如儿戏的经营者亮出了一把“利剑”。应该说对执法者是拿到了一把尚方宝剑,对消费者来说生命健康有了法律保障。可以说是皆大欢喜了。
然而,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近两个月来,我们的执法人员吃苦流汗却没有达到应有的预期效果,令我们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处于一种困惑状态中,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这些问题的存在如不及时纠正解决,将严重地影响着《食品安全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后果是十分严重的。现就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式提出以下建议: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认识不足,意识淡薄
一是《食品安全法》与过去的《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的力度上加大了好几倍,在处罚金额上起点较高,目前正处于一个过度的非常时期,由于经营者对新的法律理解与认识不足,总认为经营了几十年的食品都没有出什么问题,难道现在能出人命关天的大事吗?
二是经营者认为违法经营的食品经营额少,而处罚的起点过高,总是认为我们执法存在“过罚不当”,怀疑我们的执法活动。认为我们是小题大作,是在为难经营者。
三是有部分经营者对食品经营违法认识不足,认为只要是没有出人命案就不算违法的观念根深帝固,对一般的违法行为已是司空见惯,见怪不怪。
四是经营者没有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应尽的义务,不是主动地配合管理,而是被动地接受管理工作,甚至是在回避我们的管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抵触情绪。
(二)执法者自身存在认识不高,信心不足
我们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不足,与经营者的认识有同感,认为被查出的经营者所经营的过期食品也就是那么三两代食品,而《食品安全法》处罚的起点是2000元。起点过高,存在“过罚不当”,怕经营者难以接受。甚至埋怨《食品安全法》制订过于严厉、不灵活。让我们执法难,难执法。
(三)食品安全宣传力度不大、方式方法单调
在《食品安全法》即将实施之时,我们虽然对食品经营户进行了多次的培训活动,但是;还没有达到应有的宣传效果,其原因是:我们没有把《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提高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政治高度去抓宣传工作的,使经营者认为这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事。没有达到让全社会都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的目的,只是孤军作战。
(四)执罚中没有统一协调,导致结案困难
通过近段对周边的食品安全结案的情况了解看:是五花八门,不是倚重就是倚轻。有的分局所对大户小户都是一个处罚幅度,有的对专业从事食品经营的大户而且不是农村地区的也在2000元的起点上擅自减免或者减少罚款,只收几百元至1000元了事,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严肃性。这样以来导致经营者相互攀比。案件虽然办得多,但是结案的难度相当大,影响执法的效果。
二、 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参与意识
一是除我们基层还要继续宣传外,建议在电视台进行一个较长时期的宣传。
二是要争取领导重视,争取县政府分管领导在电视上发表电视讲话,营造《食品安全法》的执法氛围。
三是加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四是要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县政府落实到每个乡镇,要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的年度考核的工作中来。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食品安全法》的宣传与实施。
五是要争取县普法领导小组的重视,将《食品安全法》列入全民普法的计划,让《食品安全法》家喻户晓。
(二)强化食品安全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认识
我们要认真学好《食品安全法》,严格依法办事,要做到工作细致、文明监管、以法管事、以理服人、教育引导与处罚结合,多做相对人思想工作,不能以管理者自居、一罚了事。要让经营者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食品安全是大事,要通过过细的思想工作让经营者从过去的根深帝固的“无所谓”、无视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观念中转变过来。这就要求我们的每一个执法人员要有一套会做思想工作的硬本领。
一是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认真理解《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与意义。
二是要把食品安全监管提升到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与安全的政治高度上来。
三是要把食品安全监管提升到构建和谐社会、尊重人权的认识中来。
四是要认识到食品安全无小事、切实改变执法理念,不能因为违法经营额过小而忽略了人民生命安全是大事,要充分理解“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要从深度理解《食品安全法》在执法的手段上与加大了处罚力度的意义与目的。
(三)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公平公正执法能力
一是要切实解决各行其是的执法现状,城区与各乡镇镇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能低于法律所规定的罚款起点。
二是要灵活掌握,对违法经营额较大,或者多次违法的现象在处罚额度上要适当加大。
三是对农村与边远山区的经营规模小、残疾人、特困户要区别对待,实行分期缴付、审批减额结案方式落实罚款。
四是要公平结案、不能滥用分期缴付、滥用减免权力而导致执法不公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