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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捐赠抵个税”

襄阳汉江传媒网消息(襄阳晚报) □本报记者芦珊

  市民王先生是一位热心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市民,不时会拿出一些钱帮助困难人群。同时,由于王先生收入较高,他也是位个人所得税缴纳者。不久前,王先生无意中看到一份文件,文件中似乎规定捐赠款可以从个税中抵除,但又不甚明了。王先生希望通过记者了解相关政策详规。

  税前扣除≠抵税

  王先生看到的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0号)。其中第二条称:“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市地税局税政管理科主任于锋解答说,国家有关部门的确联合出台了对于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过,“捐赠款可以从个税中抵除”其实是许多人对该政策的一种误解。文件中的“税前扣除”并不等于“抵税”,而是指“把捐赠款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然后再计算个税”,再通俗一点解释,就是“捐款部分不必缴税”。

  捐款扣除这样算

  据介绍,个税的征收包括11项不同的征收内容和4种计税方法,因人而异,十分复杂。其中捐款部分如何扣除、捐款者又能获得怎样的个税优惠幅度呢?为了更为直观地展示这一政策的实际操作过程,记者请地税工作人员举例说明。

  假定一位市民当月工资为1万元(扣除三险一金后,且该市民无其他收入),扣除3500元(个税起征点)后,该市民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500元,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该市民当月应缴个税745元。

  假如该市民当月捐款1000元,那么,该市民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减3500元再减1000元,即5500元,然后按照同样的适用税率计算,结果表明该市民当月应缴个税为545元,比未捐款的情况少缴200元。

  慈善、纳税不矛盾

  那么,是不是捐款越多,缴税就越少?如果捐款和应纳税所得额持平,是不是就完全不用缴税了?“并非如此”,税务工作人员解释,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也就是说,捐款税前扣除是有“上限”的。仍以上面月收入1万元的市民为例,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500元,6500×30%=1950,即:该市民只有当月捐款不超过1950元的部分享受税收优惠,超出1950元的部分则不享受。“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是保证社会正常运行的前提;慈善捐赠有利于社会文明和谐,纳税优惠政策和慈善捐赠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不存在矛盾。”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工作人员提醒,进行了慈善捐赠的纳税人,应在当月申报税款的同时,向税务机关出具捐赠凭证,由受理机关审核后给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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