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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供电所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案情:

    D县供电局是E省电力公司的分支机构。自2000年以来,D县供电局在全县范围内设立了13个供电所,向农村用户提供电力服务,但这些供电所均未办理营业执照。2009年4月,工商机关以涉嫌无照经营为由对上述13个供电所进行查处,责令其立即改正无照经营行为,限期补办营业执照,处以罚款8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电费收入扣除成本、维护费用、税款)。

    争议焦点:

    在本案查处过程中,工商机关与D县供电局之间存在较大分歧。工商机关认为,D县供电局设立的供电所是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供电营业所是否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本案中的13个供电所在没有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供电经营活动属于无照经营,工商机关有权依法予以查处。

    D县供电局认为,该局设立的供电所无须办理供电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因为,E省经贸委在2002年下发的《关于改革后县级供电企业设立的供电所是否办理营业执照的意见》中指出,农电体制改革后,县级供电企业设立的供电所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根据《电力法》和《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供电营业区划分为4级,最低一级是县级供电营业区,供电所没有独立的供电营业区,不具有办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主体资格。供电营业许可证是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批准证件,既然不需要办理供电营业许可证,也就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供电所没有可供独立支配的财产,没有独立的内部核算机制,不属于分支机构,不适用要求供电公司分支机构办照的规定。

     此外,D县供电局还主张,供电营业许可证是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件,即使该局设立的供电所没有办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行为违法,也应由电力管理部门处理,工商机关无权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评析:

    此案是近年来工商机关查处供电所无照从事供电经营活动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件。

    自上世纪90年代末农电体制改革以来,全国设立了大量供电所。然而,对于供电所应否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机关对供电所擅自从事供电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等问题,执法人员始终没有统一的认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供电所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有的地方供电所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机关查处供电所无照经营行为的案件,在此地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有管辖权,在彼地却被认定为无管辖权。

    在农电体制改革初期,一些地方为了加快改革进度出台了一些涉及供电所市场准入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文件,规定供电所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笔者认为,这些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文件无权规定市场准入问题,更不应成为供电所无照经营的“保护伞”。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为便于分级管理,根据电网结构和行政区划不同,一般可将跨省营业区划分为省、地、县三级营业区;省级营业区划分为地、县两级营业区;地级营业区划分为若干个县级营业区;并在每级营业区内设立相应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供电所属于在县级供电营业区内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D县供电局所称供电所无可供独立支配的财产、无独立的内部核算机制,并不影响供电所属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性质。

   《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规定,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关于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供电营业许可证是供电营业机构在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的合法许可凭证。供电营业机构是指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省电网经营企业、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趸购转售供电企业、兼售电能的地方发电厂以及上述电网经营企业下设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供电营业机构领取供电营业许可证后,应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供电营业所是否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在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D县供电局以供电所没有独立的供电营业区为由辩称供电所不具有办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主体资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案件管辖权问题,原电力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1998年12月31日后,未领取《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供电营业机构,不得继续从事供电业务。仍从事供电业务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这就说明,对供电营业机构(包括供电所)未领取供电营业许可证(当然也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供电经营活动的行为,电力管理部门和工商机关均有管辖权。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供电企业设立供电所,应当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供电企业设立的供电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供电经营活动的,属于无照经营,工商机关有权依法查处。  

    □王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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