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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建筑工程合同转包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建筑工程合同转包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函字〔2009〕51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建筑工程合同转包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8号)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包括建筑工程合同转包行为在内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二、多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直依法对建筑领域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行使管辖权。对于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规制。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规范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又未对建筑工程合同作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一致的规定,因此,对于利用合同进行上述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查处。

 

二OO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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