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对开报纸大小的铜版纸,在醒目位置上印着“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费孝通亲切接见朱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光英亲切接见朱院长”等字样,旁边附有相关的照片,其他位置则印满了学校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还有关于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内容的文字和图片。这张铜版纸便是中国管理软件学院的招生简章。看着它,记者一直在琢磨:“这是招生材料还是广告?”
这个问题也一度使法律界人士感到困惑,事情的起因可追溯到2005年6月。当时,中国管理软件学院印制并散发了5万多张招生简章、近20万份其他宣传材料。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调查取证后认为,该学院印制的招生简章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印刷品广告的行为。2006年9月,海淀工商分局对学院依法作出责令停发违法印刷品广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这一行政处罚不服,中国管理软件学院将海淀工商分局告上法院,并一审胜诉。随后,海淀工商分局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中旬,北京市一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中国管理软件学院招生简章的性质等同于广告,并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公益性还是营利性
一审法院认为,《广告法》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中国管理软件学院是合法成立的民办高等学校,属于教育机构,并非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因此不应受《广告法》调整。
海淀工商分局在上诉状中指出,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性与营利性并不矛盾,教育产业提供的不是产品,而是服务。被上诉人向社会大量散发其招生印刷品,就是介绍自己所提供的教育服务,吸引更多学生接受其教育服务。因此,该学院并非服务提供者的说法不成立。
一中院在审理该案件时指出,对于民办教育机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其不能作为《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活动主体。
招生材料还是广告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中国管理软件学院印发的招生简章,不是为了宣传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而是介绍学校的概况,因此不属于商业广告。
海淀工商分局认为,中国管理软件学院在招生简章中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并印有该学院的地址及联系电话,目的是吸引更多的学生上门求学,这和广告的性质是相同的。一中院在审理中发现,中国管理软件学院的招生简章及其他宣传材料,是在不特定的时间、面向不特定的受众散发的,而不仅仅是报考该学院的学生。
因此,一中院认为,中国管理软件学院发布招生简章的目的,在于扩大该学院的社会影响,以吸引更多学生接受其所提供的教育服务,从而获取更多回报。所以,招生简章属于《广告法》所指的商业广告。据此,一中院撤销了“海淀工商分局处罚属超越法定职权”的一审判决。
记者与中国管理软件学院联系,其负责人表示,目前学院已不再印制招生简章做宣传,而改用其他形式。并且,原来涉及的“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宣传用语也已停用。
此案值得思考
在海淀工商分局,除了中国管理软件学院的招生简章之外,记者还看到了该学院印制的名为“中国管理软件学院1984—2005”的宣传材料,上面印有“中国最具影响力民办高校”等字样。分局广告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教育市场上类似的宣传材料十分常见,其中一些出现了问题,接到的相关举报和投诉也不少,“应该管一管了”。
但是,正如本案所反映出的问题,目前对于教育机构的宣传行为,在定性方面存在不同解释。这使得有关部门在规范教育市场的过程中,往往遭遇意想不到的困难,而教育机构在进行宣传活动时,也缺少可以参考、遵循的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本案或许并不是仅在“是不是广告”上争个输赢,而是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正如海淀工商分局干部对记者所说:“这件案子将对日后的执法工作产生影响。”
在返回报社的路上,记者路过中国人民大学,一家外语培训机构正在校门外搞宣传活动,向学生散发宣传单。记者突然想到,各民办教育机构正在热身造势,迎接5、6月份招生季的到来,或许工商执法人员又该忙了。(李 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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