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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终结程序
2007年10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正式施行。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58号令)相比,《程序规定》在原则、管辖、调查取证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

  根据58号令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有三个任务: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核审机构核审。《程序规定》对案件调查终结程序作出了更为详细和完善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办案人员应仔细比较《程序规定》与58号令对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程序规定的不同之处,严格按照《程序规定》的要求开展执法办案工作。

  注意案件调查终结的两种情形

  按照《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案件有两种结案情形:一种是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案件调查终结;另一种是由于其他情况,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

  区分不同情形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办案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规定》的要求制作调查终结报告。《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与58号令中的相关规定相比,《程序规定》增加了“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和“自由裁量理由”两部分内容,以增强调查终结报告的说理性。

  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即要求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综合引用依法取得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使查证属实的证据与拟确认的违法事实一一对应,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以此增强说服力。在报告中写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即要求办案人员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予以合乎情理、法理的文字说明,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及拟予以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原因等进行阐述,以体现处罚建议的合理性。

  2.认为不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1)经过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初步掌握的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法律依据等。办案人员应当在报告中根据取得的证据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重点分析,详细说明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法律依据。

  (2)经过调查,虽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但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办案人员在报告中应重点说明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3)经过调查,虽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违法,但不属于工商机关的管辖范围,应移交给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嫌违法的事实、初步取得的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应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理由等。办案人员应当在报告中重点指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工商机关的管辖范围。此外,对尽管属于工商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同样应当按照规定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移交管辖的理由等。

  (4)经过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初步取得的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理由等。办案人员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报告中重点说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注意调查终结后的后续程序

  1.对应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建议书,报核审机构核审。

  2.如果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应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办案机构应填写销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

  (2)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违法,但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构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所有书面材料存档。

  (3)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将案件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的,办案机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案件移送函,将有关证据和材料一并移交,并将有关内容复印存档。

  (4)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办案机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交司法机关,并保存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秦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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