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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上”和“在商品包装上”的区别

对某些案件,是定性为虚假表示,还是定性为虚假宣传,在基层执法人员中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这实际上是有些执法人员对“在商品上”和“在商品包装上”的认识存在误区。笔者试对此加以分析。

包装物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界定的产品范畴

为了说明“在商品上”与“在商品包装上”的区别,不妨看看《产品质量法》对产品与包装物是如何界定的。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该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由此可见,《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款均将产品与包装物分而论之,该法所指的产品不包括包装物在内。推而论之,从法理上理解,商品也不包括包装物在内。从实践看,虽然在销售中商品与包装物一般是不分离地一同售出,但购买者需要、使用、消费的是其中的物品即商品,而不是包装物。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利用包装物进行宣传的相关规定

在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和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答复中,均明确了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至于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则要视标注内容宣传的结果是否虚假或引人误解而定,处理该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不相同。在工商公字〔2000〕第210号答复中,明确了经营者在商品包装及商品说明书上使用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企业名称,隐匿其中的部分内容,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生产者产生误解或者足以产生误解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品标贴(签)附着在包装物上标注情况的具体处理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标注的规定,与商品质量相关的内容都应以商品标贴(签)的形式予以标注。因各类商品的属性不同,实施的标准不同,所要求标注的内容也不同。在商品上的相应部位能够标注关于质量内容的物品有服装、家电等。而有些商品与质量相关的内容无法在商品上予以标注如酒、饮料等,只能在其包装上予以标注。

对在商品包装上标注有关商品质量虚假内容的行为,是否一律按虚假宣传定性处理呢?并非如此,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从办案实践看,一般对无法在商品上标注而在商品包装上标注商品质量相关内容的,视为在商品上标注;标注有虚假内容的按虚假表示定性处理。至于在其他区域标注虚假内容的,一般按《广告法》相关规定处理,有误导性虚假内容的,则按虚假宣传定性处理。例如,某品牌牛奶在包装盒侧面集中标注标准、规格、主要成份和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其中,把有关部门核定的15天保质期改为了25天。对此行为,应按虚假表示定性处理。又如,某名牌牛奶在包装盒侧面按照食品标签集中标注了相关内容,但在包装盒正面却用大号字标注具有增强免疫力。生产商和销售商辩解这是使用性能标注。案件承办人员认为此标注实质是功能性宣传且具有误导性,须按虚假宣传定性处理。对商品包装内有关商品质量内容的标注,例如服装、鞋帽的吊牌、标签,也应视为在商品上标注。这样处理和界定,一来对类似问题的认定能够一致,二来可以避免行政处罚对象产生争议,既符合法律法律规定,又合乎情理。(季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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