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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几点思考

   不久前,江苏省江阴顾山工商分局接到辖区内一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书面举报,称另一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E型复合机及G型印刷机涉嫌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请求依法查处。分局接报后,为慎重起见,即要求举报单位提供相关商业秘密的证明文件材料,该公司提供了相关保密制度、措施、项目内容、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一系列调查,查明被举报公司未经举报公司授权许可,从他人手中购买了该公司的电子版生产技术用图,并利用图纸从事生产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权利人所有的生产技术图纸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主要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四个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二是本案当事人是从间接渠道获得的权力人的商业秘密,则必须证明其的明知或者应知性。

  本案查处过程中的几点思考:

  1.对权利人提供的有关商业秘密证明文件材料,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定性要件,必须要对其四个要件逐一进行充分的核实和固定,缺一不可;但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要件是否构成,值得商榷。首先,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属于通用制造业(即印刷包装机械行业)的生产技术信息,显然这方面的信息是不为普通的消费者所知悉的,但是否就构成此要件了呢?在此行业中,同行所生产的成套印刷包装机械设备在性能上都具有一定的相同性,且形制、原理、工艺也大体相同,只是各有各的特色或者独到之处罢了,只不过本案中权利人对其的生产技术采取了相当规范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那么本案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是否在同行业中也可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值得探讨。故在认定商业秘密时,如何把握“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要件及如何确定“公众”的范畴值得思考。

  2.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对复制拷贝的相关电脑进行了删除的技术处理,就涉及到要恢复数据的问题。但承办人对查扣的电脑硬盘数据恢复,如需合法权威且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在国内可以提供相关鉴定手续的单位凤毛麟角且手续繁琐,周期较长,费用昂贵,也凸显了在当前数字信息化时代监管执法工作的相关技术保障机制的薄弱及可操作性差的现实情况,对办案过程中相关数字证据(尤其是恢复性数据)的固定形成了极大的障碍,妨碍执法的效力和效率。

  3.本案调查过程中,承办人反复询问相关当事人并且做了大量思想工作,但当事人始终不愿交代涉及提供侵权生产技术图纸人员的真实身份情况,局限于工商部门的执法权限及手段,承办人无法查证该涉案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情况,如不能查实上述情节,是否对本案侵权事实的认定证据链产生影响,是否产生可能放纵涉案其他人(直接侵权人)的后果。为此,本案处理中A市工商局为了慎重及不显失公正执法,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在上述流程结束后,A市工商局再进行了行政处罚。对此,也凸显了在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保护商业秘密案件查处领域涉案的复杂性,需要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通力合作,方能达到彻底、有效、公平、公正的执法目的和效果,这些方面均值得思考和探索。(沈 栋)


 

(摘自消费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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