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案例:某营销公司虚假宣传案评析
一、案情

  2007年5月,江岸工商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营销公司利用广告宣传单对其经营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案立案进行了调查。

  经查,某公司是于2004年成立的一家主要经销药品的公司。为了推销其经营的某药品,吸引广大消费者,于2007年春节前后,印制了大量具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单,并聘用人员在社会上广为散发,对其经营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其具体行为事实:一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患者的照片和病情,然后虚构或夸大服用某药品后的疗效,以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进行广告宣传。如患者王某,在她还未服用此药品之前,广告就登出来了,说其高血压已治好。其实王某在此之后服用了几瓶,对其高血压并没有什么疗效。二是虚构患者、病情和疗效。如广告中所称的患者许某,经查并无此人。三是夸大宣传某药品的功能和主治范围,大大超出了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和说明书的内容,将主治功能性便秘的药品宣传成能治肝炎、胆囊炎、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的药品。

  二、处理结果

  江岸工商分局经调查后认为,某营销公司印制并散发虚假广告宣传单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该公司在宣传单中以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对产品的疗效作证明进行宣传,宣传的主治范围超出了产品说明书上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江岸工商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和《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其停止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万元;2、责令其停止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对商品进行宣传,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三、评析

  在现代社会,各种形式的商品宣传对消费者的消费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市场竞争手段。消费者购买商品都要选择购买能更好地满足需要,又价廉物美的商品,这种选择过程就是一种了解过程。而有时,对商品的了解又能诱发消费者的需要,并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但是面对众多的商品,消费者既难对每种商品的性能、用途等等作出判断,而经营者对商品所作的各种形式的宣传,恰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者的难题,使其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等能够有所了解,帮助其作出选择。因此,商品宣传对经营者促销商品,扩大市场份额,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商品宣传对消费者的消费具有很大影响,对经营者促销商品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些经营者为了赢得消费者,扩大自己商品的销售,往往违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准则,对商品不是作真实的宣传,而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种行为不但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使其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比诚实的经营者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使诚实经营者受到不正当的排挤,损害其权益。同时,这种行为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此需要明确的是,该规定中所规定的“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只是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所涉及的内容做了部分列举,其它内容都被该条“等”字所概括,如商品的价格、是否获奖等等。也就是说,对能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商品各方面因素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嘉兴陶弘贸易有限公司分享广告宣传相关法规
从一起案例看《反法》《消法》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关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查处虚假宣传行为不宜随意择重处罚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是禁止虚假宣传还是误导性宣传?
【引用】 商品宣传中的虚假宣传与虚假表示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