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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第二中学印刷厂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环县第二中学印刷厂进行检查,在其生产车间、库房当场查获印有他人厂名、厂址的作业本156800本,依法进行了查封,并随即对该厂在产品上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环县第二中学印刷厂是1998年经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集体企业,主要从事学生作业本、笔记本、教案及教学用表的生产、销售。由于其销售范围仅限于该厂所在地曲子镇所辖学区,为扩大销售范围,占领市场,该厂以在环县具有较大市场占有率的环县一中印刷厂的名义开展生产、销售活动。自2006年开始,该厂便在其生产的作业本封面上擅自印上“环县一中印刷厂印制”的字样。截止案发之日共印制标有“环县一中印刷厂印制”字样的作业本161400本,并于2008年8月售出4600本,案发后全部退回。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上述事实,环县工商局认定环县第二中学印刷厂在产品上印制“环县一中印刷厂印制”字样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保障企业名称专用权,维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环县第二中学印刷厂作出了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为追逐经济利益,不顾商业道德,盗用他人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令禁止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该项规定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前者表述了该行为的表现形式,后者表述了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这里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是指经营者的名称或者姓名,是区别不同经营者及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因此,如果经营者不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而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就会造成市场混淆,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来源。这不但欺骗了消费者,而且也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排挤了其他经营者,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的环县二中印刷厂擅自将环县一中印刷厂的企业名称印在自己的商品上,进行销售,这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无论其实际后果如何,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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