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手段不足。其一,按照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在打击传销时对传销人员只有询问、调查的权力,没有强制手段和措施,因此经常会出现传销人员拒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的情形。其二,传销组织者经常通过其个人账户流转资金,而工商部门对个人账户无权查询,这样就很难掌握传销组织的资金流向与违法所得。其三,在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的案件中,由于缺乏专业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知识,办案人员无法破译密码进入传销组织的营销网站,调查取证存在困难。
传销参与者执迷不悟。传销组织为了进行精神控制,通常会对传销人员进行“洗脑”,编造暴富神话,使许多人沉溺于发财梦中执迷不悟。由于传销参与者不配合,没有了证人证言的重要支撑,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步履维艰。
针对上述问题和难点,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对策和建议:
要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传销行为的查处力度。其一,强化行政执法手段,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必要的、强有力的行政权力,如对违法主体银行款项进行查询和强制划拨、冻结的权力等,防止当事人转移资产、逃避处罚等情况的发生。其二,充分发挥刑事处罚的震慑作用。进一步细化认定传销行为涉嫌犯罪而移送的标准以及移送的程序规定,防止简单罚款了事,避免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
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落实打击传销联合协作机制。其一,各级地方政府要将打击传销纳入政府平安建设总体规划和综合治理考评范畴,加强专项资金与力量投入,保障打击传销工作顺利开展。其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协调与组织领导,牵头做好协调、控制、打击、监管等各方面工作,巩固“政府统一组织、部门联合行动”的格局,做到职能明确、责任清晰,有效提高打击传销的整体合力。其三,全面落实相关部门打击传销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考核力度,对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者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工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逐步完善打击传销的有效机制。其一,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监管,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对企业主体资格和经营项目的审查,以防传销组织利用合法的企业身份进行传销活动。其二,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堵源截流,适时组织开展对写字楼、宾馆、出租屋等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有社会影响的传销大要案件。其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提高打击传销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完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及时快速掌握案件线索,打击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违法案件线索来源通报和排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协办制度、传销举报奖励制度,使打击传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其四,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规范、高效的协调与合作机制,解决案件移交和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形成打击传销合力。
□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 孙建新 孙 健 2011-05-25 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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