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案例:
一物多投、利用虚假产权证明的虚假出资行为
案例:沈阳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案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案-
1.案件来源:2001年3月26日,在复查公司年检报告书中,发现该公司办理公司所投入的固定资产50万元房屋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涉嫌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报请局长批准,于同日立案调查。
2.当事人自然情况:沈阳XX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注册资本:120万元。
3.违法事实:经查,该公司在公司注册资本核验过程中,将沈阳市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产权房产(该房产于1998年6月30日由沈阳市和平区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以其股东陈X个人的名义通过开发商辽宁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虚开了一张原址的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和商品房准住通知。该公司使用其虚开的虚假发票和准住通知的复印件在辽宁XX会计师事务所核验实物出资45万元(经对开发商辽宁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凭证核查,其股东陈X所持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共五联复印后由开发商全部收回并予以作废)。-
处罚结果:责令补足应缴的出资额,罚款20000元。
案例分析:此案件近似于前面我们所讲的虚开发票那个案件,但在这一案件调查中,开发商系陈X另一公司的股东,在我们对此案的查处中带来很多障碍,如在我们调查期间,开发商又给我们开出一张交款人为该公司的发票,而我们办案人员不为此假象所迷惑,坚持咬定验资时其所提供的那张发票不放松。另外,这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营项目已迁到大连开发区,帐在沈阳,负责人却在大连,我们多次对该开发公司驻沈留守人员做工作,最后迫使该开发公司负责人通知其驻沈留守人员配合工商机关调查,使我们最终查结此案。所以,在我们办案中,特别是对虚假发票和虚假证明文件的取证,只要认定,就要一查到底,不能中途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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