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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零售商交易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监管对策建议

为全面掌握零售商交易行为状况,深入贯彻落实《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淄博市工商局近日对零售商交易行为组织了专题调研。

一、当前零售商交易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零售商假借各种名义收取供应商不合理费用。部分零售商借节庆或店庆为由,强行收取供应商的赞助费、店庆费等,这些费用收取后并没有实际提供相应的服务,促进商品的销售,而是直接转为商场利润。如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今年春节、店庆时,均向供应商收取了300—500元不等的赞助费、店庆费。部分零售商还以进场费、选位费、支持费、陈列费等名义,向供应商变相收取未提供相应服务的费用。如某零售商一次性收取某电脑品牌的进场费就高达1.8万元;某零售商仅2006年就收取供应商的信息维护费、网点发展支持费达13万元。另外,还有的零售商在供应商合同履行期间中止供货的,在让其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假借各种名目收取费用,显失公平。如某零售商在供应商提出中止供货合同时,假借近三年来供应商未缴纳促销费、场地费的名义,帐扣供应商货款6000元。

(二)部分零售商强收、预收或巧立名目收取促销服务费,且收取的部分费用没有完全用于实际促销活动。部分零售商未征得供应商同意,硬性收取促销服务费。有的零售商收取的促销服务费名目繁多,而且约定的促销服务活动与实际活动内容不同,收取的费用与实际支出不符。如某零售商收取的促销服务费名目就有促销活动费、促销管理费、促销支持费、临时促销费、促销派驻费等几项,收取的费用自2007年1月至6月就高达130余万元,并直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而且实际支出外多收取的费用也未向供应商返还。还有的零售商不以是否提供促销服务活动为依据收费,而是采取帐扣供应商货款的方式事先逐月扣除。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或巧立名目设置收费项目、滥收滥支供应商促销服务费的问题。

(三)个别零售商强行克扣、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部分零售商利用其在双边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以各种名义和理由克扣和延迟支付供应商的货款,不按照约定时间结账。个别零售商收取供应商不合理费用在协商不成时,采取强行克扣供应商货款的方式,变相地无偿占用供应商的流动资金,直接影响了供应商正常的生产和经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在受贿方面,主要是滥收过节费、入门费、促销费,如果厂方或供应商不提供这些费用,零售商对其产品或商品就拒之门外。在行贿方面,为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有关单位或个人现金、实物。2、存在商业欺诈问题。主要的表现形式有:广告欺诈、质量欺诈、价格欺诈、服务欺诈、合同欺诈。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执法工作取得实效。为增强执法声势和效果,加大执法力度,组织开展零售商交易行为专项整治。针对目前零售商交易行为出现的问题,要出台零售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确定整治的重点,排出时间进度,对零售商专项整治提出具体目标和要求。成立“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有效地减轻外来压力,最大限度的阻止说情风,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针对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专项学习培训。为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规范专项整治执法行为,组织执法办案人员进行专题学习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评析典型案例,相互交流借鉴经验,剖析查处的重点,解读整治的难点。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到外地考察学习,全面提高专项整治的层次和水平。

  (三)加强督查指导,推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定期督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各地市在专项整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查处困难的案件实行省市局联合办案或省局挂牌督办,对跨区域的案件实行异地局交叉办案或指定办案。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纪委、反贪局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线索互通、协作办案机制,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强制手段,增强执法效果,提高执法水平和层次。

    (四)强化区域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大型超市和商场的日常监督,充分运用行政建议、行政指导等方式,进一步规范零售商交易行为。5月份起,该局将对零售商进行专项整治,检查其整改情况,规范其经营行为。二是建立健全举报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维权站的联络员的作用、发挥工商工作站的联络员的作用,发挥12315投诉举报站的作用、发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逐步健全监督机制。三是强化企业自律。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广播、法规咨询、板报、宣传栏、下乡送法等各种宣传方式,加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行社会诚信教育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形成人人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淄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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