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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形式、特点及治理对策

李沧区检察院  陈晓婷     李沧区纪 委 徐联群

 

在一篇题为《商业贿赂易发主体排行》的权威文章中,推出了最易走入商业贿赂主体深渊八大行业排行榜,医疗药品行业高居榜首。近年来,商业贿赂已成为药企推销产品的常规手段和竞争砝码,收受回扣和财物也成为医疗机构的普遍现象。回扣窝案、串案屡见不鲜。笔者从分析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并从如何治理的角度入手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一己之微薄之见。

一、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社会经济现象,作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医药行业,其商业贿赂的危害表现在: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为使自己厂家的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卖得出去,各厂家的医药代表经常会跟医院的院长、副院长、药剂科主任、临床医生等人员打交道,为使医生能够接纳自己,医药代表要通过长时间的感情投入才会慢慢获得医生的信任。哪个医生喜欢喝酒,哪个医生喜欢打牌,哪个医生喜欢洗桑拿,都是医药代表需要掌握的。对症下药方能医治“百病”,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按时支付医生的药品回扣。(参见《“圈内人”撕开商业贿赂内幕》《半月谈》2006年5月)

   2.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价格不断攀升,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因生活需要,笔者经常购买一种孩子用的补钙用品,在某些医院,此种药品售价22.5元,而在一般的大型药店则售价15.6元,近7元钱的差距。又如同一个厂家出厂的同一种药品,在六家药店有六种标价,从9.9元到13.4元不等。

   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收回扣成了风气,已经不算做坏事了”这是在医药购销中的一句通用的话。医药行业的年均毛利润逐年下降,药价则在不断上涨,其中的差价大多用于回扣。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一些医务人员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     

4.行贿的经营者作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半月谈》2006年第5期《“圈内人”撕开商业贿赂内幕》一文中这样写道:“医药代表会经常性地与医生联系,每月与医生结算,所有回扣都由医药代表先行垫付,等医院将药款支付给医药公司后,医药代表再向公司支取回扣,以电话费、餐饮等发票冲抵,为向公司冲抵回扣款,他们有时还得去购买假发票。”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二、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美国独资)从1991年—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DPC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这是2005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提供的一份对DPC公司的处罚报告中记载的内容。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虽然见不得阳光,却能大行其道且呈蔓延之势,越来越多的人不得不屈从于“潜规则”。其主要贿赂形式:药品回扣、劳务费、差旅费、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其主要表现:一是医院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二是部分医生在临床诊疗中收受医药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三是医疗机构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四是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五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医药购销或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

通过对全国业已查处的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案件分析看,其发案特点主要是:一是行贿者的涉及面较广。医药行业的行贿涉及了医药购销的各个环节,不仅是各级药品批发商,而且药品生产企业也直接参与进来。这可以从李沧区检察院查办的一起医药行业贿赂案件得到一些启示,该案中查获的某医药批发部“小金库”中用于支付药品回扣的现款近50余万元,还有几十万元的制药企业打给该批发部的欠条,将来这些都要从药款中直接扣除,涉及全国各地几十个制药企业。二是直接与贿赂者形成网络。某药品批发部方圆十几公里内的大型企业和医院几乎无一例外地成为发案单位,接受批发部药品回扣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有58家,10000元以上的有38家,总金额在一百万左右。受贿人已从各医院的负责人、药剂科负责人向着临床一线的医生们扩散,有处方权的医生有“处方费”,每个科室负责统计处方数量的医务人员有按比例提成的“统方费”。三是贿赂给付的隐蔽性增强。近几年来,国家一直将狠刹药品回扣风作为纠风工作的重点之一,全国各级职能部门也加大了对药品回扣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广大群众的监督也在不断加强,这使得药品贿赂犯罪的方式变得更加隐蔽。在办理某医院医生收受贿赂案件时,该单位领导无奈地讲,他们医院多次强调一旦发现医务人员吃回扣将如何如何,甚至在医院中发现药品厂家代表就抓,但是没有用,药品厂家代表总有办法与医生直接联系。办公室人多不能直接谈,就请到外面谈,或者直接到医生的家里谈。回扣除了在办公室给,有的还直接送到医生家里。总之,只要能把药品推销出去,他们什么办法都敢用,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倒霉的还是患者。

   三、商业贿赂治理中的困难

(一)法律条文的分散难治商业贿赂。尽管我国对行贿受贿犯罪的处罚规定十分严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受贿犯罪最高可处以死刑。但如此严厉的刑罚,为何不足以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呢?有专家认为,主要是由于我国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过于分散,立法层级不高,导致在实践中反商业贿赂虽貌似严厉而实则效果不彰。  

(二)办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案件存有一定困难。一是由于历史文化背景造成人们在心理上对商业贿赂这一潜规则有一定的容忍度,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举报线索匮乏。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商业贿赂花样又很多,如手续费、劳务费、辛苦费、茶水费、咨询费等,有很大的迷惑性,执法人员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存在着模糊认识,以至于法律没能被很好执行。

(三)医药购销行业新的商业贿赂方式遭遇法律的空白。法律越来越严格,医药行业的贿赂方式也会越来越隐蔽。如今,在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开始采取新的、更为隐秘的方式,即“医药代表”们开始实施“捧红专家”的隐性贿赂。他们在每个大医院的每个科室都有赞助的重点专家。通过召开学术会议、帮助他发表论文、赞助他的学术研究等等,把他们捧红。一旦所捧专家名气大了,他的话就一言九鼎,推荐找他看病的人和由他主持的科研课题也就多了,靠着这一平台,“医药代表”们的产品就派上了用场,利润就越来越多,且并不触犯法律。

四、加大治理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几点建议

(一)通过立法,加大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 

一是通过立法,加大民事和行政的处罚力度,提高经济处罚额度。在美国,如果通过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那么在处罚商业贿赂时,经济处罚可能高达100分。在中国,如果商业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接受到的经济处罚可能只有1分。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任建明教授形象地作了一个对比。如果得不偿失,行贿者最终可能会在10倍于利润的经济处罚面前放弃行贿的打算。我国目前打击商业贿赂主要通过刑法打击商业犯罪行为,这样的思路有不可避免的问题。按照世界司法理念普遍演进的情况,适当减轻刑法打击商业贿赂的责任,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是一种国际趋势,也是比较有效可取的做法。因此我们也应适当考虑加大民事和行政的处罚力度。

二是完善法律,明确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早在1993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相关的惩处规定。然而,作为一部13年前开始实施的法律,立法当初的情况与现在的市场环境毕竟有很大不同。特别是商业贿赂花样翻新,立法之时并没有考虑到。为此,我们必须完善法律,明确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从商业贿赂的性质入手进行界定,对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当事人主体进行界定,以适应多变的贿赂形式。

(二)加大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办力度。

加强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治理,查办案件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手段,离开了打击的预防是纸上谈兵,打击是最好、最直接的预防。为此,各级检察机关及纪检监察部门,一是应积极参加对医药行业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治理,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坚决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二是纪检监察、反贪污贿赂、审计督查等部门职应形成工作网赂,强化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工作和举报工作,努力提高侦查办案工作的水平,形成打击合力。三是结合办案,深入分析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和规律,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医药行业和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四是要不断总结预防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加强预防工作专业化建设,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多角度,全方位,从源头治理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治理医药行业商业贿赂严惩是一方面,更主要的是预防。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医药行业的宏观管理:

一是企事业单位必须加强自身的建章立制工作。首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职责分工制度。如李沧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针对具体案件研究犯罪其规律时发现,在涉案人员中,仅一个区的国有企业内部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就占了十多人,而且这些人在履行采购药品职责时,几乎都是计划、联系、购入、清点、付款、保管、统计、使用一手包办。表面上看,似乎是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由于正常工作管理秩序和必要监督的失控,使辖区内几乎所有在厂内设置医疗机构的大中型国企都揪出了专吃回扣的腐败分子。所以说,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必须遵守客观经济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职责分工制度势在必行。

二是医药行业应当建立起有效的审计制度,强化审计监督。药品回扣行为之所以能够形成气候并难以发现,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用于支付回扣的资金从其源头----药厂从支付给批发部门起,就一直在帐外运作,上述某批发部从“小金库”支付的回扣多达百万,时间长达三、四年之久却难以被发现。令人深思的是,该单位的上级部门严令不准私设“小金库”支付回扣,并且每年都要对其进行一次内部审计,仍然出现这样的结果,如果不是内部审计人员自己得了好处,就是审计工作本身不彻底、走过场,这种不负责任的内部审计的后果是,每年都有几十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入了个人的腰包。

三是医务工作者及负责药品采购的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的法律和道德修养。虽然我们前面提到了由于内部制度及社会大环境等种种因素,给了某些人违法犯罪的可乘之机,但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是否收受回扣,是否走上犯罪道路,关键在于自身素质。医务人员的法律和道德水平亟待提高,医药行业的犯罪预防工作仍然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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