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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管理中批发与零售的有关问题探讨
    一、批发与零售的概念

    企业登记机关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时,一般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经营范围进行表述。国家标准(GB/T 4754-2011)对批发和零售均有明确规定。

    批发指向其他批发或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批量销售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包括拥有货物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包括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收取佣金的商品代理、商品代售活动。批发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以及以销售为目的的收购活动。

    零售指百货商店、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面向最终消费者的销售活动,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前店后厂式的店铺。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属于零售活动。多数零售商对其销售的货物拥有所有权,有些则是委托销售或以收取佣金的方式销售。

    二、批发与零售的特点

    批发和零售,作为流通环节中商品销售的两大方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从销售的主体来看,批发的主体是拥有批发资质的各级批发商;零售的主体是百货商店、超市、专门零售商店、专卖店、售货摊等,也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营销业态为方式的销售者,还包括前店后厂式的店铺。

    从销售的对象来看,批发的对象是其他批发或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及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零售的对象是最终消费者。

    从销售的商品来看,批发的商品是流通环节中的生活用品、生产资料;零售的商品主要是流通环节中的生活用品,但不包括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

    从销售的方式来看,批发的方式是批量销售;零售的方式是零星销售。

    从销售的用途来看,批发的用途是实现再销售或者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零售的用途是满足居民生活消费。

    从销售的价格来看,批发的价格一般比零售要低;零售的价格一般高于批发。批零差价是零售商的主要利润来源。

    三、批发与零售在企业登记注册与监管中的适用

    1.批发或零售业务的登记注册。

    在受理和审查主营或者兼有商品流通环节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把握6个原则。

    (1)商品流通环节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并为相关许可证明或文件明确表述的,采用“类别用语加括号注明商品名称”的方式核定。其中,括号内的商品名称和经营方式要严格按照许可证明或文件表述内容核定,如“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批发”、“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如果许可证明或文件的表述过于琐碎、零乱,也可以使用该许可项目名称的统称核定,并加注限定语“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如“药品批发、零售(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批发或零售的资质及表述均按其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办理。如果许可证明或文件载明了有效期限,应当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

    (2)商品流通环节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书、批准文件对许可经营项目的内容没有明确表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准登记。

    (3)商品流通环节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根据申请人的自主申请,并参照其实际经营资质、能力与状况,核定其经营范围为某类商品的批发、零售或者批零兼营。明显的零售店面,即使申请从事批发经营,也不宜核准。如乘用车品牌经销商(小轿车4S店),如果不兼有区域总经销商的资质,无论其店面多大、资金多雄厚,也只能从事乘用车品牌零售,不能从事乘用车批发业务。相对应的是,商品专业批发市场中那些有固定摊位的商户即使营业面积不大、经营品种不多,也可依其申请核准从事某类商品批发。

    (4)商品流通环节中同一经营范围既涉及许可项目类又包括无须许可的项目类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加注限定语。

    (5)商品流通环节经营范围一般以行业小类表述,如果涉及内容较多,也可用中类来表述,但不得以大类来表述。经营范围表述必须明确,不得含有模糊的、外延不确定的语句。如小类5131 “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小类5133“鞋帽批发”,可以并列表述。如果涉及的小类比较多,也可以用中类来概述,如中类513“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在同一大类中,小类和中类的表述不能并列出现。

    (6)对于没有纳入登记前置许可范畴的某些品种的化学品销售,以及其他要求在经营范围中表述具体经营商品名称的,也应当采用“类别用语加括号注明商品名称”的方式核定经营范围,如“化学品(合成脂肪酸)批发”。

    2.批发或零售业务的监管。

    根据批发与零售的性质和特点,监管部门应当对其经营方式加强监管。以药品销售为例,如果许可和登记的是药品批发经营,就只能面向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的药房进行销售,而不能直接面向病患者销售;如果许可和登记的是药品零售经营,就只能面向病患者进行销售(处方药品须凭医生处方方可零售给病患者),而不能面向其他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的药房销售。

    一般来讲,监管批发活动应侧重同业竞争环节,监管执法的重点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竞争秩序,打击垄断、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监管零售活动应侧重消费终端环节,监管执法的重点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交易秩序,打击欺行霸市、商业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湖南省工商局   潘晓峰 2013-01-24 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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