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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含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中的“不服”,实际上是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主观要件,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一般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是其申请行政复议的基本标准。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真正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及其所依据的规定是否合法,只有经过主管行政机关审查后才能确定,而审查的前提必须是对“认为”之申请予以立案受理。二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本人的权益而非他人权益。三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是其合法权益而非非法利益。

  公民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也就是说,作为申请人具备提出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申请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属于违法才能申请复议。

  所谓“认为”,应是相对方基于一定事实作出的一种主观判断。至于其合法权益是否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则是复议机关受理后要解决的问题。

  由此可见,除其他法定要件外,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任何当事人对任何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只要该当事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这实际上体现了行政复议的宗旨,即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离开了这一宗旨,行政复议制度就没有了生命力。

  当然,在现实中,也需要对这一要件本身的内容加以分析,以免出现机械的理解。具体来讲需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某个当事人既然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该当事人首先就必须享有这个合法权益(权益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又是我国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二是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合法权益有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当事人凭空想象出来的。□李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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