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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终审裁定福州康明宝岛眼镜公司侵权

文章来源:海峡消费报

省高院终审裁定福州康明宝岛眼镜公司侵权

  消费报讯(记者 杨忠)“宝岛眼镜公司中国第一店”,就是福州五一北路6号眼镜店的这块招牌,引发了一场诉讼大战,从2005年至今,宝岛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岛光学公司)与福州康明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明宝岛公司)、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宝岛公司)一直在对簿公堂,近日,这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康明宝岛眼镜公司侵权,要求其更改门面招牌等,并赔偿宝岛光学8万元,福州宝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宝岛光学公司的代理律师廖汉初表示,康明宝岛公司在其店面招牌上打上“宝岛眼镜公司”,且打上“中国第一店”字样,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台湾宝岛眼镜”的总店,并且其玻璃窗、眼镜盒、眼镜布上仅仅注明“宝岛眼镜”,侵犯了“宝岛眼镜”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康明宝岛公司则认为,“宝岛”作为商品的文字商标是宝岛光学公司于2000年5月28日才注册的,而福州宝岛公司成立于1992年,比宝岛光学公司最早形成的服务商标的时间1994年还要早,康明宝岛公司承包了福州宝岛公司第一经营部,并按约定在承包期内使用发包人的商号名称的简称“宝岛眼镜公司”,按照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并没有侵犯宝岛光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宝岛光学公司的代理律师廖汉初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条中所称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当然也包括服务。该解释表明,虽然权利合法,但权利的行使非法,也为法律所不许可。该解释对于超越权利行使的限度的行为加以禁止。
  此案一审由省高院指定莆田市中院审理。莆田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企业名称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康明宝岛公司虽称其店面招牌“宝岛眼镜公司”是使用企业名称的简化形式,但是对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应当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康明宝岛公司在店面上使用“宝岛眼镜公司”字样,在玻璃窗、销售的眼镜盒、眼镜布和配镜单上仅仅注明“宝岛眼镜”字样,突出宝岛光学公司已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宝岛”文字商标,这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容易产生混淆。福州宝岛公司明知康明宝岛公司在店面招牌等处使用“宝岛眼镜”字样的行为,而未予以制止,应该对康明宝岛公司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康明宝岛公司在店面上使用“中国第一店”字样,对服务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表示,容易误导公众,损害了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莆田市中院一审判决康明宝岛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招牌等处及商品上仅仅使用“宝岛眼镜公司”和“宝岛眼镜”的文字,立即停止在其招牌上使用“中国第一店”的宣传;赔偿宝岛光学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福州宝岛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嗣后,康明宝岛公司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但到期不预交诉讼费。日前,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对本案按撤销上诉处理。
  记者从省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处了解到,这次“宝岛眼镜”的商标和商号之争绝对不是孤例。单省工商局每年就要接到十起以上的商标和商号近似的侵权申诉。副处长赵敏告诉记者,虽然有些企业名称登记在先,有在先权,但是商号必须规范使用全称。尤其在其简写名称跟其他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对公众造成混淆的情况下,更不应该使用简写,以免有恶意“傍名牌”之嫌。工商部门在判定企业恶意简化使用企业名称,造成混淆的,可以禁止其使用简化名称。碰到此类纠纷,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也可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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