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欧某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购物袋外无任何标识。
分析:
办案人员对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欧某销售的塑料袋不符合《国家标准GB21660—2008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应根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定性为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定性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欧某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欧某未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送货上门推销塑料购物袋的行为应定性为没有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处罚。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从法律的适用原则看,《产品质量法》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是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3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理。此外,《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来源:2013-07-09 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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