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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罚没财物、追回赃物和无主财物拍卖处置价格认定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罚没财物、追回赃物和无主财物拍卖处置价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价认字〔2014〕38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罚没财物、追回赃物和无主财物的拍卖处置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标准,特制定《苏州市市区罚没财物、追回赃物和无主财物的拍卖处置价格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反馈。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4年5月6日
苏州市市区罚没财物、追回赃物和无主财物
拍卖处置价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罚没财物、追回赃物和无主财物的拍卖处置价格认定工作,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江苏省政府令第117号)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追回赃物和无主财物,是指我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取得应上缴国库的罚没财物、追回赃物和无主财物(以下简称财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财政部门在对财物进行拍卖处置前,委托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由其对被委托财物作拍卖底价、变现价格认定的活动。
第四条  价格认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高效原则。
第五条  价格认定程序。
㈠财政部门委托,出具价格认定委托书;
㈡价格认证机构受理;
㈢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
㈣价格认证机构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六条  价格认定委托书的要素包括:
㈠价格认定目的;
㈡价格认定标的名称、数量及描述;
㈢价格认定基准日;
㈣价格地域;
㈤价格类型;
㈥联系人、联系方式;
㈦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目的”:为财政部门拍卖处置财物提供认定标的的价格参考依据;“价格认定基准日”:以价格认定结论书出具日期为基准日;“价格类型”:分为公开拍卖底价和快速变现价格(其中公开拍卖底价是指用于第一次拍卖的底价,快速变现价格为标的物第一次公开拍卖流拍后,再次拍卖的底价)。
第七条  价格认证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书的内容进行审验,如同意受理,应与委托方签订价格认定协议书。
第八条  价格认证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具有价格鉴定资格的人员组成小组承办,并指定主办人员。
价格认定工作内容:
制定工作方案;实物(实地)勘验;价格调查;分析测算;撰写价格认定结论书;集体审议;结论书送达;归档。
第九条  第一次拍卖底价认定原则:
拍卖底价=市场(零售或批发)价格×拍卖底价系数
拍卖底价系数,应根据被拍卖财物在市场上的供给与需求程度确定,一般取70%~80%。
被拍卖财物的市场价格如为同类财物的市场收购价,则拍卖底价系数取100%。
第十条  变现价格认定原则:
第一次拍卖未成交的流拍财物,如果委托方要求对其作变现价格认定时,变现价格可按第一次拍卖底价乘以快速变现系数进行认定,即
变现价格=第一次拍卖底价×快速变现系数
快速变现系数,应根据被拍卖财物在市场上的供给与需求程度确定。流通、需求程度很小的特殊财物,快速变现系数可以另作取定。
第十一条  常见财物第一次拍卖底价及变现价格认定标准。
㈠黄金等贵金属类
⒈银行等发行的投资、收藏贵金属以价格认定基准日时的发行单位回收价格作为拍卖底价。
⒉贵金属饰品按销售商家或回收商家的回收价格作为拍卖底价。
⒊其他贵金属工艺品:
⑴贵金属如按重量计算的,拍卖底价系数取70%~80%,快速变现系数取80%;
⑵贵金属如按每件计算的,拍卖底价系数取70%~80%,快速变现系数取50%。
⒋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在“声明”一栏中注明:贵金属的认定结论,可根据拍卖之日市场价格行情及本办法的认定标准作相应调整
㈡珠宝、玉器类
快速变现系数取60%~80%。
㈢钟表类
快速变现系数取30%~60%。
㈣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类
快速变现系数取30%~50%。
㈤古玩收藏杂项类
快速变现系数取60%~80%。
㈥服装鞋包类
快速变现系数取30%~50%。
第十二条  拍卖底价及变现价格均不包含拍卖佣金。
第十三条  价格认定财物一般由委托方负责保管,价格认证机构一般不予留存。确需要留存财物时,应当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并办理交接封存手续,对留存的财物,价格认证机构必须妥善保管,价格认定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第十四条  以下财物不作价格认定:
㈠文物(国家文物局规定的的八类禁止拍卖文物)、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赌具、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化学危险品;
㈡毒品和吸毒用具及淫秽书刊、盗版光盘等物品;
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㈠价格认证机构对价格认定结论承担责任;
㈡价格认证机构对留存的认定标的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㈢由于委托方提供材料有误造成价格认定结论失实的,价格认证机构和价格认定人员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㈣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⒈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的;
⒉违反规定造成价格认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⒊泄露价格认定工作中的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⒋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⒌利用在价格认定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认定以外的其他活动的;
⒍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物价局和苏州市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
⒈《价格认定委托书》式样
⒉《价格认定协议书》式样
⒊《财物明细表》式样
附件1
价 格 认 定 委 托 书
(   )第  号
(价格认证机构名称):
为了办理 财政部门拍卖处置财物 的需要,特委托你中心对拍卖处置财物进行价格认定。
为了便于价格认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价格认定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状况等,详见财物明细表):                                       。
2、价格认定基准日:以价格认定结论书出具日期为基准日。
3、价格地域: 苏州市 。
4、价格类型:                        。
5、有关要求:                        。
6、完成时间:自                     日内完成。
同时,提供如下附件:
1、                                   (  份)。
2、                                   (  份)。
3、                                   (  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单位地址:                        。
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价格认定协议书
委托方名称(甲方):
受托方名称(乙方):
为进一步做好拍卖处置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提高其准确性、公正性和效率,根据《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价格鉴定行为规范》、《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及《苏州市收缴、罚没财物拍卖处置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拍卖处置财物价格认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                       等财物(详见附后明细表) 进行价格认定。认定目的为为财政部门拍卖处置财物提供认定标的的价格参考依据;认定基准日以价格认定结论书出具日期为基准日;认定标的价格类型为               。
二、甲方应根据《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与本次委托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要协助乙方查阅有关帐目、文件等资料。
三、对特殊涉案财物需要依法进行质量检验、技术鉴定的,甲方应提交由有关法定检验机构或有关专门机构、专业鉴定人员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
四、乙方接受委托后,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选派2名或2名以上具有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资格的人员组成价格认定小组,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价格认定。
五、乙方自协议签字之日起,在     日内完成甲方委托的价格认定工作,并向甲方提供正式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若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或提前完成认定工作,甲、乙双方需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财 物 明 细 表
序号
品种与规格
单位
数量
成新状况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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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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