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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个体工商户一照多点行为如何处理?
个体工商户一照多点行为如何处理?


    案 情

    个体工商户张某2010年5月向A县工商局申办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为A县某房产中介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在A县城关B街,经营范围是房产中介服务。2013年7月,A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张某自2012年4月起在A县城关C街的东方商业广场营销中心擅自以A县某房产中介服务中心的名义,从事东方商业广场楼盘销售代理服务。

    经查,该房产中介服务中心经营楼盘的代理销售额27000万元,提取代理费160万元,付出人工工资和相关税费140万元,经营所得为20万元。执法人员认为,张某的行为涉嫌无照经营。

    分 析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机构内部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张某的违法行为应按无照经营定性处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张某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在A县城关B街,在A县城关B街和C街同时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一照多点,应将其在C街从事的售楼行为视为无照经营行为。按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应没收张某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张某应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进行处理。张某在C街从事售楼经营活动,其与楼盘建设单位以“A县某房产中介服务中心”名义订立售楼代理合同,对于其民事行为,应以A县某房产中介服务中心为主体进行处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01〕第167号)的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辖区外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案张某在A县城关C街从事售楼经营的行为,属于在登记机关辖区内未经批准的一照多点的经营行为,参照上述批复的精神,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行为,应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进行定性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在登记机关所在行政辖区,已申办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当事人有多处经营场所,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处理的,应满足4个条件:登记场所以外经营点的实际经营范围没有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不需要前置审批条件,经营限于技术、修理、运输、中介等服务类行业,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福建省尤溪县工商局 林长煌2014-07-08 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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