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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主体登管衔接的几点思考
关于市场主体登管衔接的几点思考

  北京市工商局石景山分局 刘斌

  商事制度改革后,放宽了市场准入要求,为维护市场秩序,必然要加强市场的监管,这对登管衔接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此,笔者谈几点个人看法。

  1、目前,登管衔接不到位的主要问题是,商事登记系统与市场监管系统没有实现信息同步,也就是说监管系统中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标注并没有在商事登记系统中体现,并不影响市场主体的变更、注销行为。以往的做法是对有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相关业务科室或工商所发函给登记科,登记科通知前台受理人员暂停该户的变更、注销业务,但个人认为,这样的做法至少有两个弊端:1徒增人工成本,工作效率不高;2、由于前台工作压力大,百密一疏,难免会有遗漏。

  另外,过去企监部门和工商所通过年检验照,至少一年内对企业能有一次高效接触,尤其是对虚拟地址注册企业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在联系不上企业或企业不配合的情况下,通过年检来钳制企业不失为一种较为高效的方式。随着年检制度的改革,监管部门对企业监管力度有降低趋势。

  以上问题,在目前社会信用体系仍不完善的情况下,尚未促成各职能部门大联动以实现有效监管之前,工商系统内部的商事登记系统与市场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同步,以达到对市场主体的监管目的,显得尤为重要。

  登管衔接即要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现有登记系统和监管系统的高效对接,最终的目的是,监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企业的标注信息能够即时体现在登记系统中并自动锁定该企业,未经监管部门同意,该企业不能办理任何登记业务,以此作为对企业的一种监管手段。

  2、个人认为,任何主体的权力和义务都是相结合的。经营主体既然获得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力,就有义务遵守市场中的经营规则。加之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市场准入的成本大大降低,经营者获取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力将变得更加容易,这也是政府对经营者从事市场经营行为的一种鼓励和支持,但有少数不法分子会钻这个政策的空子,破坏并扰乱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这就使得政府在给予经营者鼓励和支持的同时,要求经营者有义务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无条件执行相应的监管制度,否则取消其经营资格。在对市场经营行为监管问题上,做到零容忍零迁就,逐步实现市场主体的行业自律,形成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意识。

  3、建议开通座机电话自动发送短信功能。对于需要接受调查询问的经营者可以先打电话联系,假如初次联系不上,电话可自动发送短信告知其相关事顷,多数守信商户会直接联系监管人员,会缓解监管人员的部分工作压力。如联系若干次后,仍然联系不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长期关机或拒接等),可以将其在监管系统标注,如果监管系统与商事登记系统信息实现同步,就可限制其进行商事登记行为。

  建议在监管制度中规定凡超过若干次联系不上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有权将其认定为信用危机商户,同时建立市场主体风险评估系统,将信用危机商户列入信用风险评估系统,并在市局网站公示,以达到警示公众的目的。如果信用危机一直持续到下一年度年报结束,则直接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对该市场主体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相关高管人员作出若干年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惩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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