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肖岩工商行政复议案申诉复查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苏行诉监字第02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肖岩,男,汉族。
肖岩因诉昆山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本院(2013)苏行诉终字第00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肖岩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昆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既未适用维持条款,亦未适用撤销或变更条款,而是程序性条款,事实是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履行查处商标侵权、无照经营、虚假广告等法定职责。即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故谈不上维持与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查明,2013年4月24日,肖岩以昆山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称,请求撤销昆山市人民政府(2013)昆府行复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2013)昆府行复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昆山工商局)(昆)工商复字(2013)001号答复书记载,肖岩于2012年11月22日向该局投诉反映位于紫竹路692-2号的有关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该局经核查,已作出相关行政处理,并向肖岩作出答复。肖岩不服,以昆山工商局未依法履行职责为由,向昆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3年3月28日,昆山市人民政府作出(2013)昆府行复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肖岩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审法院收到肖岩的本案起诉状后,向肖岩两次释明,告知就经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被告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肖岩明确不同意变更。
本院认为,申请人肖岩认为昆山工商局未依法履行职责,于2013年2月3日向昆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昆山工商局作为原行政机关以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其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并作出(昆)工商复字(2013)001号答复书,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昆山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针对上述争议进行审查,认定昆山工商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且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规范、行为结果与原行政行为不存在差异。据此,依照《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驳回肖岩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该行政复议决定实质上维持了原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申请人肖岩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昆山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两次释明,肖岩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据此,原审裁定不予受理肖岩的起诉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综上,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肖岩申请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岩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臧 静
代理审判员 刘 刚
代理审判员 卢 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文影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出警信息是不是信息公开范围?
典型判例|| 复议机关不得以撤销等方式间接导致对申请人更不利的后果
民警未到现场进行勘查,《证据保全清单》在派出所制作,程序违法
安徽高院:举报人对举报回复申请复议,并不因举报行为取得复议申请人资格!
不服不予受理复议决定,能否向上一级政府行政复议?
未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依法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而以一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意见即终止重...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