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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恒祥诉苏州工商局姑苏分局工商行政监督一案行政裁定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姑苏行初字第0074号
原告崔恒祥,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姑苏(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栋贤,局长。
委托代理人仲剑峰,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晓东,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恒祥诉被告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姑苏(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姑苏分局)工商行政监督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恒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立
代理审判员  许林华
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濒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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