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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的通告(2014-12-10)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的通告

苏府通[2014]16号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加大对“群租”等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力度,着力消除各类因“群租”而引发的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430日。

  二、苏州市市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范围内的出租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群租房”专项整治范围:

  (一)属于违法建设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将商业用房、厂房或者车库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五)没有以房屋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擅自将房屋内原有间室分隔后出租的;

  (六)除上述情形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

  (七)因卫生、噪音等问题,严重影响邻居生活,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苏州市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其行政区域内“群租房”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

  公安、住建、规划、城管、国土、安监、人口和计生、地税、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落实整改,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广大市民群众应当支持、配合专项整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群租房”整治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都可以举报。举报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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