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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具体来讲,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两大类型,此次介绍的是住房消费类、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住房消费提取分三大类别


  今年1到5月份,全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近46亿元,历年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已达597亿元。可见,通过公积金提取使用,提升了职工群众的住房消费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和满足了广大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住房消费提取的三个类别分别是购建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住房支付房租提取。
  一是购建自住住房,又分购买住房、购买公有住房、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这五种类型。
  购买住房。购买新房和二手房这两类的提取比较好理解,市民只需携带购房合同或房产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或契税完税证就可办理。买二手房的如产权尚未过户的,市民还需带好《存量房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
  购买公有住房。购买公有住房产权,需要提供买卖协议和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需要提供与房屋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协议、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据。其中,拆迁非安置住房,采取结付资金购买定销房等新建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与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相同。
  2011年,为配合市政府实事工程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减轻涉迁居民经济压力,凡是南环新村解危改造、城区改厕、桃花坞综合整治、虎丘综合改造工程的涉迁居民,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不受金额限制,且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取,不受同一户口本限制。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建造(翻建、大修)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需要提供《使用权转让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
  二是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又分还贷委托提取和还清贷款提取。
  还贷委托提取。目前,还贷委托提取是还贷提取的唯一方式。这项业务是指缴存职工委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在职工按月偿还住房贷款后,依据其按月偿还贷款情况提取公积金,并直接划转到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卡中。
  还清贷款提取。住房贷款还清后,凭还清证明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账户中的全部金额。
  三是租赁住房支付房租。除了购房提取之外,公积金还可以在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时提取使用。需要提供租赁双方签约的租房协议(多人合租住房的,须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款)、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其提取数额为月租金乘以支付的月份数,当支付房租标准明显高于所在地住房租赁价格平均水平时,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重新予以核定。

     

  提取时效、金额和人员范围规定


  购建住房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自相应票据(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提取金额为相应票据(证明)开具当月的公积金余额。
  购建住房和偿还贷款的,提取人的配偶及同一户口本的直系亲属均可提取公积金。直系亲属仅指提取人的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自2014年1月6日起,我市全面实行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借款职工与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一次性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并根据上月实际还款额,每月18日(工作日)将委托提取的公积金划转到职工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更为便利、高效和安全。办理所需材料详见市公积金中心网站(www.szgjj.gov.cn)“业务指南”——“还贷委托提取”。

非住房消费提取亦分三大类别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顾名思义也就是与住房消费没有直接关联的公积金提取,也可以分为三个类别:生存保障类提取、调职转移出境定居提取和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
  市公积金中心的统计显示,今年1至6月份,全市共办理公积金提取近55亿元,其中非住房消费类提取达13.1亿元,公积金在支持和满足广大职工解决住房需求的同时,也帮助和缓解了职工家庭的生活困难,有效地减轻了他们的家庭压力。

生存保障类提取

  主要包括离(退)休、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低保或低保边缘和特困对象、患重病、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这五种提取类型。
  离(退)休提取。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可凭离(退)休证,销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亦可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办理销户提取,无需提供离(退)休证。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职工因残疾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销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低保或低保边缘和特困对象提取。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职工和当地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对象,可凭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或《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救助证》,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患重病提取。2011年,在充分考虑到人的生存权优于居住权的前提下,本着尽力减轻患重病家庭职工的经济负担,进一步深化公积金的保障作用,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推出了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及器官移植五种重大疾病的,在患病治疗期间,家庭成员可凭医保定点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医院开具的治疗费用凭证等,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职工,可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销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调职转移出境定居类提取


  主要包括因工作调动调职转移离开本市和出境(国)定居两类:
  调职转移,是指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苏州大市范围)或者户口迁出本市,转移或提取公积金。
  调职转移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本地户籍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办理销户提取或转移公积金。第二种是本地户籍职工到外地工作,又不迁移户口的,可凭与外地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外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等,办理销户提取或转移公积金。第三种是户籍原本就不在本市、因工作等原因离开本市的,可凭外地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本地居住证(含暂住证)或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销户提取公积金。
  出境定居提取。职工出境、出国定居的,可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境外身份证,销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职工(所有权人)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代办人可凭所有权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法院出具)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销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提取时效、金额和人员范围规定:患重病提取每年可以提取两次。提取金额为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提取人员范围包括患病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提取时效是在患病治疗期间。如果是非职工本人患病提取的,须提供与患病者的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或公安部门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低保或低保边缘和特困对象职工,如果其个人账户已经封存,可以销户提取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如仍在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两次,提取金额为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代办人,只限于职工(所有权人)的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提取时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
 
——摘自2014年6月17日、7月15日 苏州日报“苏州发布·公积金”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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