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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无证经营,环保部门的职责和手段有哪些?

 

  近年来,针对无证无照经营现象,北京市持续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过程中,环保部门的职责和手段有哪些?依据又是什么?笔者对此作了梳理。

  一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进行查处。

  从条文规定内容来看,环保部门对既未环评审批又未环保验收的行为,罚款的上限是10万元,同时可以采取补办手续、或者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责令改正的行政措施。这是行政机关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是根据国务院第370号令发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理。《办法》第四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做了规定。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环保…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法条中使用了“亦”字,这意味着工商、环保以及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对无照经营行为都有职责去监督管辖。“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则明确了环保部门查处行为的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其对未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擅自经营的行为只能处以罚款,而没有“予以取缔”的权力。

  三是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意见》(京政发〔2012〕37号)进行查处。具体规定如下:

  “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和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环函〔2004〕434号)进行处理。具体内容是: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除由工商部门查处外,环保部门也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根据以上规定,对既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环保许可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环保部门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还应就其无照经营行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此类无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相对人。

 发表时间: 2014-10-0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丁笑微(北京市东城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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