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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5年6月30日)
序号
管理部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一)政府性基金(共6项)
1
经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筑面积预缴专项基金,每平方米10元或每块砖0.05元。省通过财政体制结算集中15%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苏财综〔2003〕153号,苏财综〔2008〕43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2
经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专项资金,其他建设单位按照建筑每平方米缴纳2元、不便计算面积的每吨缴纳4元专项资金。省通过财政体制结算集中10%
国函〔1997〕8号,1999年省政府令第158号,苏财综〔1999〕69号,苏财综〔2001〕19号,财综〔2002〕23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3
水利
防洪保安资金
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1‰收取
财综字〔1998〕143号,苏政发〔1999〕46号,苏政发〔2011〕66号,苏政发〔2011〕80号
4
教育
教育费附加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3%,省定额集中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5
教育
地方教育附加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2%,省定额集中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6
住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县城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市105元;南京市150元。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每平方米20-50元。县以下建制镇规划区内农民经批准建设用于自住性质的住房免收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6〕225号、苏财综〔2006〕42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94〕66号,苏办发〔1996〕19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1项)
1
国土资源
土地登记费
其中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0〕25号,苏财综〔1999〕81号、苏价房〔1999〕134号,苏价费〔2000〕164号、苏财综〔2000〕87号,计价格〔2002〕1734号,财综〔2011〕104号,苏财综〔2011〕79号,苏价服〔2014〕49号,苏财综〔2015〕1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免收
2
国土资源
土地证书工本费
普通证5元/本,国家特制证20元/本,由个人自愿选择
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格〔2001〕1531号,财综〔2004〕5号,苏财综〔2004〕63号
3
国土资源
耕地开垦费
每平方米13-20元,其中:苏北13元,苏中17元,苏南2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提高40%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政办发〔2006〕32号,苏价服〔2014〕4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4
国土资源
土地复垦费
2000元/亩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219号,苏价服〔2014〕4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5
住建
白蚁防治费
新建房屋按建筑面积收取: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室)2.3元/平方米,八层以上(含八层)0.70元/平方米
价费字〔1992〕179号,苏价工〔1996〕422号、苏财综〔96〕156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6
住建
房屋登记费
住房(含房屋权属证书)80元/件,非住房(含房屋权属证书)550元/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价费字〔1992〕641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苏价服〔2008〕167号,苏价服〔2008〕308号、苏财综〔2008〕75号,苏价服〔2014〕49号,苏财综〔2015〕1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7
市容市政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30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20元/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
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计办价格〔1999〕542号,苏价涉〔1995〕160号、苏财综〔95〕88号,苏财综〔1999〕217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预〔2003〕470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费字〔2013〕70号,苏价服〔2014〕49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免收
8
市容市政
园林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暂执行市定标准,详见文件
苏价费字〔1996〕第14号、(96)苏财综字第7号,苏财综〔2003〕141号,苏价费字〔2004〕64号、苏财综字〔2004〕26号,苏建计〔2006〕135号,苏价服〔2014〕49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收
9
环保
环境监测服务费
按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规定的70%执行,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的上浮幅度降为不得超过20%
环发〔1998〕73号,价费字〔1992〕178号,发改价格〔2003〕2268号,苏价农〔2004〕32号, 苏价费〔2004〕313号、苏财综〔2004〕96号,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4〕49号,苏财综〔2015〕1号
绿色产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免收
10
环保
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收费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1元/平方米·月的基础之上制定本地区扬尘排污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苏价费〔2009〕194号、苏财综〔2009〕35号,苏价费〔2010〕145号、苏财综〔2010〕33号,苏价费〔2010〕198号、苏财综〔2010〕40号,苏价费〔2014〕106号,苏价费〔2014〕410号
11
民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400-2800元/㎡收取
苏价服〔2002〕294号,苏财综字〔2002〕91号、苏价费字〔2002〕304号、苏人防〔2002〕13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共23项)
1
国土资源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向受让方收费,标准为1-1.5元/㎡;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标准为2-3元/㎡,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标准为0.8-1.2元/ ㎡, 双方各承担一半
苏价服〔2004〕258号、苏国土资发〔2004〕209号,苏价服〔2005〕64号、苏国土资发〔2005〕89号
2
国土资源
测绘产品价格(土地测绘收费)
详见文件
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苏价服〔2014〕49号
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收费,有标准的减半收取,有上下限的执行下限标准
3
住建
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
详见文件
苏价服〔2006〕12号,苏价服〔2014〕49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减半收取
4
住建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费
特级、一级项目,1.2元/平方米;二级项目,1.15元/平方米;三级项目,1.1元/平方米
苏价服〔2004〕26号,苏价服〔2009〕54号,苏价服〔2014〕49号,苏价服〔2015〕20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减半收取
5
住建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文件
苏价服〔2014〕383号,苏价服〔2014〕49号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优惠,有标准的减半收取,有上下限的执行下限标准。
6
住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费
详见文件
苏价服〔2001〕113号,苏价服〔2014〕49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减半收取
7
住建
房屋交易手续费
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转让方),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双方各半);非住房每平方米10元。详见文件
计价格〔2002〕121号,苏价服〔2002〕62号,苏价服〔2011〕137号,苏财综〔2015〕1号
小微企业免收住房交易手续费
8
住建
房产测绘收费
预测绘,新建商品住宅0.30元/㎡,工业厂房0.40元/㎡,其他房产0.50元/㎡;实测绘,新建商品住宅0.60元/㎡,工业厂房0.70元/㎡,其他房产1.0元/㎡
苏价服〔2004〕304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价服〔2014〕49号,苏价服〔2015〕20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减半收取
9
住建
房产网络信息服务费
住宅房150元/套;非住宅房1.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定销商品房免收。每个入网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费配送一个密钥,另增加一个密钥加收1000元/年。从2009年9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详见文件
苏价服函〔2005〕252号,苏价房地字〔2006〕33号,苏价房地字〔2008〕98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
10
住建(地震)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详见文件
苏价费〔1998〕368号,发改价格〔2010〕2320号,苏价服〔2014〕49号
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收费,有标准的减半收取,有上下限的执行下限标准
11
规划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营业性用房或设施:省辖市0.6元/平方米,县级市0.7元/平方米;工业厂房:省辖市0.5元/平方米,县级市0.6元/平方米;住宅及其他建筑:省辖市0.4元/平方米,县级市0.6元/平方米
苏价服〔2003〕42号,苏价服〔2014〕49号,苏价服〔2015〕20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减半收取
12
气象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
(1)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
80元/检测点。检测点距地面高度25米以上的每增高5米,每个检测点加收5元,每个建筑物检测费总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苏价服〔2006〕266号
(2)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专业审核技术服务
0.10元/平方米。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的1%计收
苏价服〔2006〕266号
(3)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
0.90元/平方米。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的4%计收
苏价服〔2006〕266号
(4)防静电检测:弱电机房检测按平方米,易燃、易爆场所按点检测
90元/平方米、点
苏价服〔2006〕266号
(5)电源线路、设备、零地电压检测、防电磁干扰检测
100元/次
苏价服〔2004〕200号
13
气象
雷击灾害风险评估费
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危化企业、高性能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费用为计费基数:1000万元(含)以下0.6‰,1000万元-5000万元(含)0.45‰,5000万元-1亿元(含)0.3‰,1亿元-5亿元(含)0.25‰,5亿元-10亿元(含)0.15‰,10亿元以上0.05‰,收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收
苏价服函〔2013〕97号,苏价服〔2015〕20号
保障性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减半收取
14
消防
消防设施检测费
详见文件
苏价费〔2000〕405号,苏价费〔2002〕224号,苏价综〔2014〕314号,苏价服〔2014〕49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减半收取
15
文广新
新建住宅有线数字电视入户工程费
14元/平方米·终端,同址同户每增加一个入户终端减半收费
苏价费字〔2009〕134号
16
供水
新建小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运行维护费
20-60元/平方米。详见文件
苏府规字〔2011〕5号,苏价工字〔2011〕122号
17
供电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
详见文件
苏价工〔2009〕414号,苏价工〔2011〕214号,苏价工〔2012〕316号
18
供电
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
详见文件
苏价管〔1995〕284号、苏电财字〔1995〕1268号,苏价工函〔2008〕11号,苏价服〔2014〕49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减半收取
19
供电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详见文件
苏价工〔2000〕242号,苏价工函〔2005〕157号,苏价工函〔2008〕11号
20
供电
计量检定费
详见文件
苏价费〔2005〕175号
21
供电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建设费
详见文件
苏价工〔2004〕83号,苏价工〔2010〕293号
22
供电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迁移费
详见文件
苏价工〔2004〕83号
23
燃气
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
每户2900元。高档住宅的小区管网配套费:花园别墅3600元/户,连体别墅2300元/户
苏价费字〔2006〕第274号、苏财综字〔2006〕34号,苏价房地字〔2007〕123号、苏财综字〔2007〕23号
说明
1.为进一步提高涉房收费政策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物价局整理汇总了《苏州市市级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5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2.本次公布的《收费目录》,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现行的经国家、省、市有权部门批准,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其中涉及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减免优惠政策等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如遇增加、调整或取消收费项目的,市物价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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