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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婚纱照被印上影楼店标合法吗?

案 情
  江苏省沛县市场监管局日前接到消费者朱某投诉,称其婚纱照被印上了影楼Logo。朱某称其在A影楼拍摄完婚纱照后特地选出10幅照片放大加框,取回照片后发现照片背景上有很大的A影楼Logo,要求去掉Logo被拒绝。A影楼负责人称,照片由影楼拍摄,影楼享有著作权,洗印时加店标是行业惯例。经多次调解,A影楼同意把朱某选定的10幅照片重作。

分 析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该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者享有发表权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摄影作品属于委托作品,即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的摄影作品。本案中,朱某与A影楼未约定权利归属,A影楼依法享有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店享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发表权和署名权。然而,摄影店、影楼等服务提供者为保障其著作权可以采用其他署名方式,不应以享有著作权为由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婚纱摄影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摄影作品,A影楼在未征得消费者允许的前提下,大面积私自加印Logo间接介绍自己服务的行为显然不具有合理性,出现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具备两个要件: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在本案中,A影楼在朱某婚纱照背景上大面积加印Logo的行为属于间接广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享有知情权。在本案中,朱某与A影楼签订了摄影服务合同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朱某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A影楼应当保证服务质量。由于A影楼未经朱某同意,擅自大面积加印Logo破坏了照片的整体效果,朱某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江苏省沛县市场监管局 王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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