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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儿了

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简称马德里体系,是一套方便用户在马德里体系99个成员覆盖的115个国家内获得商标注册的系统。它方便客户在全球范围内注册和管理商标。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这个体系。


一、马德里体系成员


马德里体系现在有99个成员,覆盖了115个国家。这些成员的贸易量大约占全球贸易的80%。也许有人好奇,为什么115个国家只有99个成员。这是因为有几个特殊的地区性商标主管机关。比如欧盟知识产权局(the European Union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简称EUIPO),其前身为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负责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注册和管理。其总部设在西班牙阿里肯特,保护范围覆盖了所有的欧盟成员。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The Benelux Office forIntellectual Property 简称BOIP),它是欧洲的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负责处理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三国的知识产权事务。非洲知识产权组织(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Organization简称OAPI)是由前法国殖民地中的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地区性联盟。总部设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统一管理各个成员国的商标事务。其成员国包括:喀麦隆、贝宁、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刚果、乍得、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 (象牙海岸)、马里、毛里坦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科摩罗(共17个)。正是由于这些地区性组织加入了马德里体系,所以马德里体系包含的成员数量和国家数量并不一致。所有加入马德里体系的国家和组织被统称为缔约方。2017年8月7日,泰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了该国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文书,这使泰国成为马德里体系的第99名成员。议定书将于2017年11月7日对泰国生效。我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马德里体系,使更多的用户可以从马德里体系获益。


二、马德里体系涉及的条约


马德里体系受两部条约的制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


《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签订,先后在布鲁塞尔(1900年)、华盛顿(1911年)、海牙(1925年)、伦敦(1934年)、尼斯(1957年)和斯德哥尔摩(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正。《马德里协定》1891年签订的时候,只有比利时、西班牙、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瑞士和突尼斯9个国家。后来有其他国家加入《马德里协定》,也有一些国家因为种种原因退出。目前,《马德里协定》共有52个缔约方。中国1989年7月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生效日期是1989年10月4日。


《马德里议定书》于1989年签订,并于2006年和2007年修正。《马德里议定书》旨在让马德里体系更加灵活,并与尚无法加入本协定的某些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的国内法更加协调。美国、英国和欧盟等国家的加入,极大的拓展了马德里体系的范围,使申请人可以更加方便的使用马德里体系。目前,《马德里议定书》共有99个缔约方。中国1995年9月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生效日期是1995年12月1日。


2015年10月阿尔及利亚加入了《马德里议定书》,在这之前它是最后一个仅加入《马德里协定》的成员。从这时起,所有的《马德里协定》的成员也都是《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马德里由此成为事实上的单一条约体系。2016年10月初,马德里联盟大会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五十届会议,会上作出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中止适用协定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2)款(a)项,禁止任何国家仅加入协定,即冻结加入《马德里协定》。从此以后,将对马德里体系的所有成员和用户适用一套单一的规则。所有缔约方和用户都可以受益于《马德里议定书》的独特功能和灵活性,例如:自由选择原属局(根据住所、国籍或工商营业所)、转变由于基础商标效力终止而被注销的国际注册、10年续展期、直接向WIPO提交后期指定申请和变更登记申请等等。


三、马德里体系里的一些概念


1. 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


马德里体系的根本要求是要有国家或地区基础注册或基础注册申请。《马德里议定书》规定,国际申请可以基于在原属局的注册(基础注册),也可以基于向原属局提出的注册申请(基础申请)。国际申请只能针对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中的商品和服务提出。一件马德里国际注册可以包含多个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这些基础申请和/或基础注册必须在国际申请申请人的名下,商标图样必须完全相同,而且必须是在同一个主管局的申请和注册。


2. 原属局


要理解原属局就要先说明一下马德里体系的用户,主要是商标申请人。马德里体系并不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用户要使用它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在为《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成员的一个国家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或者有住所、或者是该国国民,或者在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的一个政府间组织的领土上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或者有住所,或者是该组织一个成员国的国民,这样的自然人或者法律实体才能使用马德里体系。也就是说有资格成为马德里体系的用户。


自然人或实体据以符合上述一项或多项条件的缔约方,其主管局称为“原属局”。国际申请既可以基于在原属局的申请,也可以基于在原属局的注册。

申请人在提交国际申请之前,必须确定哪个或哪几个主管局可以作为该国际申请的原属局。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人可以自由地基于营业所、住所或国籍选择自己的原属局,但只能有一个原属局。国际注册申请必须通过原属局提交。


3. 国际局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国际局(下称“国际局”)管理。一部分人分不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际局的差别。简单来说,WIPO是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政策、合作与信息的全球论坛。它是一个国际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而国际局只是WIPO中负责管理马德里体系的一个部分。还有一些人会将国际局和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混淆,称中国国际局。其实并没有这样的一个机构。


4. 马德里联盟


《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共同构成马德里联盟,该联盟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9条组成的特别联盟。马德里体系成员每年召开工作组和马德里联盟大会,讨论各种事项,旨在为所有用户改善马德里体系。


5. 被指定缔约方


被指定缔约方是指国际商标申请人希望国际注册商标在哪些缔约方获得商标专用保护的范围。国际注册申请必须指定一个或多个商标要在该国得到保护的缔约方。但不能指定主管局为原属局的缔约方。国际注册商标可以在以后指定更多缔约方。自国际注册或后期指定之日起,商标在各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与直接向该缔约方主管局提出该商标的申请相同。各被指定缔约方有权在《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时限内驳回保护。未在有关时限内通知国际局驳回的,商标在各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与商标在该缔约方主管局取得注册相同。缔约方通知驳回的时限一般为一年。但《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缔约方可以声明驳回期为18个月(基于异议的驳回可以更长)。


6. 国际注册证


国际局认为国际申请符合有关要求时,将把商标在国际注册薄上注册。国际局还将把国际注册通知各个被指定缔约方的主管局,告知原属局并向注册人发出注册证。国际注册证不是通知,而且将始终使用国际申请的语言。国际注册证和国内商标注册证不一样,它并不表示国际注册商标已经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了保护。它主要记载了国际注册的一些信息。至于国际注册商标是否能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保护,还要看各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的审查情况。


希望我的介绍可以帮助大家对马德里体系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本文引用了很多商标局网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以及《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指南》的内容,在此表示感谢。


(作者:商标局国际注册二处  毛德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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