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超市在其店面门头位置发布了一幅牌匾广告,内含“××超市”四个大字,并在牌匾右侧标有一个由“温烟零售”、“WENZHOU”、“WENYANLINGSHOU”以及一片烟叶组成的识别标志,牌匾下方标有地址、手机号、“温州烟草持证零售中”、许可证号等信息(见附图)。这幅牌匾广告被人举报到市场监管机构,言其发布了烟草广告,要求查处。
一、该牌匾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
现行《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这里明确禁止的对象是“烟草广告”。已经废止的国家工商总局规章《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曾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这幅牌匾广告中的“温烟零售”识别标识,是由温州烟草专卖局设计、使用的卷烟许可零售点的识别标志,虽然该识别标识上含有“烟”字及烟叶图形,具有识别烟草许可零售店的功能,但它既非烟草企业的标识,也非烟草企业的商标,而是烟草专卖局行政管理的一个措施,因而很难作为《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烟草广告予以认定,况且这《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
不管是新修订的《广告法》,还是原来的《广告法》,均没有对
烟草广告作出明确的界定。由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卞耀武主编、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李飞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处长黄建初为副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及相关法律法规》一书中曾对烟草广告作出解读——“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或自己所生产经营的烟草制品的广告。”(P60)“烟草广告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直接地介绍
烟草制品或者出现其商品名称或商标的广告;二是虽不直接介绍烟草产品或者不出现其商品名称或商标,但属于宣传烟草企业形象的广告;三是虽不出现烟草制品名称或商标,而是通过支付一定费用,用以赞助举办某一专栏节目或体育赛事,而在大众传播媒介或比赛场地现该烟草企业名称或形象的广告。”(P62)当前能够找到的有关烟草广告含义界定的权威解释,也只有这个当时立法参与者的学理解释了。这幅牌匾广告不具有该学理解释例举的情形,自然不属于这一学理解释界定的烟草广告范畴。
二、该牌匾广告是否存在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信息
从这幅牌匾广告看,其突出的主体广告内容是“××超市”四个大字,牌匾右侧标示的“温烟零售”识别标志,牌匾下方标示的地址、手机号、“温州烟草持证零售中”、许可证号等信息都属于这幅牌匾广告的从属信息,其本质是一幅推介超市服务的广告,附带出现了涉烟信息。现行《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温烟零售”识别标志既然作为温州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的一个措施,显然不宜作为一个商业标志认定,假设是商业标志也不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因为《烟草专卖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上图牌匾广告上烟叶图形不是复烤烟叶,不属于烟草制品范畴;牌匾广告中的涉烟信息以及牌匾下方标注的“温州烟草持证零售中”、烟草许可证号等信息更不涉及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2015年初,曾被媒体热炒的北京西站广场上“摘牌”、处罚“中国烟草”一案,其违法的原因并非仅是使用“中国烟草”的名称标识,而是设置了含有“中国烟草 CHINA TOBACCO”等注册商标图案的烟草广告。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这幅牌匾广告上的涉烟信息并没有违反《广告法》规定。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谢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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