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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震律师谈商标侵权案件的定性与定量
 
北京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姚震律师在上“君策(广州)沙龙:商标侵权案件审判实务”上的演讲:“商标侵权案件的定性与定量”。 

关于商标专利权保护交易的问题,有效节制商标侵权的地域性、行业性方面的风险,所以大家刚才看到邱庭也好,朱法官也好都提到了OEM定牌加工问题,包括也提到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的问题,其实可能都跟一些地域性或者行业性的集中性典型性案件一些争议是有关系的,我们也看到商务部在年底最后一个季度,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当中,主要是针对恶意抢注商标和“傍名牌”等成为重点打击对象,简单说可能假冒的问题在过去15年或者20年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这种商标侵权包括傍名牌,就是我们俗称的更高级的这种侵权为可能是愈演愈烈。

我们看一下北知、上知、广知,这是中国三大知识产权法院,在2016年北知法院向外界在今年1月份披露了,在2016年,专利案件平均判赔是141万,商标案件是165万,著作权侵权平均判赔是45.8万。大家可以看到,这也是为什么说作为权利人或者作为代理人,为什么有个驱动性,一审在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到高院,一方面我们觉得学者型法官,包括对法院判决引导性可能更加关注,因为它不只是实务问题,可能也是一个价值导向。包括邱庭提到,有时候一些特殊案件,可能有一个政策导向的问题。另外一方面,可能知识产权法院属于中院一级,包括高院判决确实也更加有力度。另外,有学者认为,这与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提高有关,我个人认为这里的能力可能也指的是我们目前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包括相关事务所对证据的组织与提供也更加注重,我想法官有时候也会在讲,不是我们不想判赔,而是说你的证据要充分,这一点可能在证据的组织方面,对代理人的要求会更高。

一般侵权案件的诉讼要件,其实简单说就是权利基础、侵权行为、赔偿依据,这里的定性问题,刚才邱庭也着重讲过商标性的使用,其实商标法上的使用还是商标性的使用,但是它的重要性在于,在一些重大的定性问题上,可能被告往往由此来抗辩,他不是商标的使用,如说他这是公有领域的或者说是通用名称的使用,或者是在出口加工案件当中,商标性使用可能是一个基础的问题,但是在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当中可能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第二,关于混淆的问题,刚刚邱庭和朱法官也都讲到正向、反向,其实主要是在侵权案件当中,双方当事人同时存在这个问题,我重点想讲的就是驰名商标,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有一个驰名商标认定以及联系的原则,也就是说作为权利人或者说作为权利的代理人,我们有时候为什么说要将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一审的立案法院,其实还不只是管辖的问题,为什么呢?比如说,我们之前办理的一些案件,被告注册了一个域名,这个域名当中www.*****com.或者***.cn,但是中间其实是中文的,用了一个中文的字号,或者连成一品牌的商标,简单地说,他把这个域名注册之后,其实他是用在商品或者用于店铺装潢,像刚才朱法官说的时候,我们看商标性质,不仅是在商品上,包括店铺装潢或者你的主观的使用意向以及你商业使用的目的,换句话说,比如说我们向工商机关请求行政打击的时候,工商机关认为,这是一个域名,可能不是一个使用商标,因此可能作为了一个合理抗辩。这个时候我们在请求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司法保护的时候,认驰的必要性方面,一定是要跨类保护吗?如果说在认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中,它是一个必须的,比如说联系原则,他可能不单是一个混淆原则,我提出这个问题,供大家司考和探讨。

第三,关于正当使用与商标侵权的边界。大家众所周知的一些相关案例,比如说公有领域作为正当使用的抗辩,它认为是正当使用通用名称。如,北京牛栏山的甄流案件,甄流在北京尤其是华北地区从30年代开始,它是一种酒类的通用名称,牛栏山甄流使用当中被甄流这个商标所有人起诉商标侵权,牛栏山的抗辩基于甄流属于通用名称,得到北知的支持。另外,就是关于金华火腿案件,大家知道金华火腿是浙江省进出口公司的商标,但是金华火腿在金华地区有很多种金华火腿,比如说A金华火腿或者金华火腿A品牌,在这个当中它的使用到底构不构成商标侵权,这可能又是一个正当使用的问题,金华法院与浙江高院统一的认识是,如果你的字体是一致的,你没有出口使用,也就是说你没有主观的恶意使用、恶意注册,一般也是不认定为侵权的。所以,这里我想提的就是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的问题,当拿到一个案件定性的时候,你说它构不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我们觉得主要的可能还是要看你的使用目的以及使用方式,这里的底线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比如说我们现在也在探讨某些网站上说是某某品牌的代工工厂,某某品牌的制造商,然后销售它制造的这个产品,这种说法属不属于合理的,属不属于正当性的使用,有没有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四,关于定量的问题。大家知道,对于权利人来讲,现在的维权成本非常高昂,而且管辖异议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必有的动作了,一个管辖异议历经一审、二审,比如在广州,一审在广知,二审到高院,尤其广东又是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大省,目前一个管辖权利来来回回都要4、5个月的时间,如果被告当中再有香港籍人士,我们再通过省高院和香港高院进行传递,如果对方再找不到,再进行公告,可能来来回回,一个管辖异议我们大概要做一年半,所以成本非常高昂。

在这个当中,大家必然关心赔偿额,我想也是很正常。众所周知,300万,是现行商标法的一个尺度,我们也认为300万以上的判赔难度还是比较大的,其实它的难度主要来自于证据,可能是两方面:一方面是权利人被损害的证据,另一方面是被告商标侵权获利的证据,我们看到众多的判决当中往往权利人是很难证明自己由于侵权损害造成损失的证据,但是对方获利的证据,往往相对来讲,如果权利人委托具有一定调查能力的公司,可能在这方面的组织证据能够比较充分,法院一般还是能够认定的。

我举两个案例,一个是New Balance,苏州中院今年判赔判了1000万,理由在于,在几个被告当中,其实他们是有自己的生产线,包括有对外委托生产线,然后一共生产了大概300万双,带“N”标识的鞋,大概能够算出一双鞋生产的毛利率包括销售的毛利率,包括代理人业提供了国内三大上市公司,如匹克、李宁等,一共三家上市公司的平均利润率,最后法院依据生产的证据、毛利率、行业平均毛利率的证据,取了一个最低线,再打了一个五折,最后得出一个大概3000万,但是由于权利人当时起诉是1000万的诉请,所以已经远远超过,法院最后是全额支持。

另外一个案件就是西门子,一审法院判赔10万元,可能权利人没有提供过多的对方获利证据,二审法院依据法律导向,尤其是西门子作为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损害方面,主观恶意,包括其他情节,如对方不只注册了带西门子字号的企业名称,包括域名,包括在网络使用当中的证据链,最后法院改判100万。这个案件进入了浙江当年2016十大知识产权案例。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信号,即:一方面我们作为权利人,可能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同时法院在司法领域,在判决导向方面,如果说权利人碍于取证困难,但是基于驰名商标,基于品牌的影响力,包括侵权人恶意方面的证据,是否能够综合地给予一个高额赔偿。

此外,我想再简单提及一下有关驰名商标的问题,包括我刚才提的是否跨类,还有认驰必要性,我个人观点认为,如果在侵权行为当中,它是一个构成的要件,其实它是有认驰的必要性,但是如我刚才提到的域名也好、字号也好,或者说是一个标志、一个标识,被告认为它是一个基础权利,被告构成正当的使用,如果权利人认为对方不是正当使用,可能在一般是否构成商标近似的判定标准下,可能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如果说依据权利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可能法院就会认定它是构成一种侵权行为,最少是不正当行为,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其实还是有认驰的必要性的。

我就讲那么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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