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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学习(3):代理经销商抢注被代理人商标,适用第15条第1款还是第2款?(转载)

新《商标法》学习(3):代理经销商抢注被代理人商标,适用第15条第1款还是第2款?

(2013-09-11 20:24:27)

考虑到我国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现象日益增多的实际情况,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之七的要求[1]2001年中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现行《商标法》第15条)。

 

但是,由于该条规定机械地照搬了《巴黎公约》中的“代理人和代表人”概念,而没有充分考虑有关用语在我国法律体系内衔接问题,《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案公布之后,人们对于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认识,甚至引起了较大的争论。[2]

 

有的认为,“代理人”是指受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务的商标代理人,而“代表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办理商标注册和其他商标事宜的人;[3]有的解释认为,本条所指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除了商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外,还包括企业的商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如经销商、代办处等;[4]也有的认为,将“代理人”理解为“商标代理人”与《巴黎公约》的精神不符,《巴黎公约》中所指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应当指商标所有人在对方国家销售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商品时对方国家的代理商。[5]

 

这个争论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20064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06〕高行终字第9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商标法》第十五条)中的代理人即为商标代理人”,进而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和一审法院的判决。

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该案,并在〔2007〕民三行提字第2号判决书中指出:根据巴黎公约的权威性注释、有关成员国的通常做法和我国相关行政执法的一贯态度,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的“代理人”和“代表人”应当作广义的解释,包括总经销、总代理等特殊销售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根据《商标法》立法史、立法意图、巴黎公约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精神,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只限于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理商标注册等事宜的商标代理人,而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6]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明确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和“代表人”可以包括“特殊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虽然不具有销售代理关系但存在其他商业合作关系的当事人抢注另一方当事人商标的问题,这同样也是不诚信的商业竞争行为。因此,《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对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新《商标法》第15条第2款)。[7]

 

这样,不管是商标代理机构、受托办理商标注册的代表人,还是商品代理经销商以及任何其他具有商业合作关系的人,恶意抢注其客户或者商业合作伙伴的商标的行为,都将得到有效地制止。

 

值得注意的是,新《商标法》第15条第2款与第1款相比,增加了两个适用条件:

第一,商标申请人“明知”其商业合作伙伴的商标存在;

第二,该商业合作伙伴的商标已经“在先使用”。

 

这里,“在先使用”是否要求是在中国境内使用,仍存疑问。如果该商业合作伙伴是外国企业,其商标只是在外国使用,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尚未在中国市场中销售或者进行商业推广,如果商标申请人明知该商标已经在国外进行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在中国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那么,该外国企业是否可以提出异议,制止这种商标抢注行为呢?这仍有待今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来明确。

 

另外,对于存在销售代理关系的代理经销商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的,究竟是适用第1款的规定,还是适用第2款的规定,也仍然有待观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行提字第2号判决书的精神,第15条第1款显然涵盖了代理经销商,但是,新《商标法》增加了第2款的规定后,第2款的规定似更符合代理经销商与被代理人之间关系的性质。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1年第7期,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1-12/06/content_5280833.htm

[2] 吴新华:商标评审与实践的艰难对接――《商标审理标准》制订工作的回顾与思考,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128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a52ecd010007nd.html

[3]扈纪华、孙晓青主编:《新商标法释解与操作实务》,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11月第1版,第4448页。

[4]徐玉麟、史敏、张建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法律法规释义系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月第1版,第4244页。

[5] []小野昌延、江口俊夫:《商标知识》,魏启学译,北京: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19811月第1版,第80页。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138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15条第2款,

http://www.npc.gov.cn/huiyi/lfzt/sbfxzcazt/2013-09/02/content_18053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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