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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室防爆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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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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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精细化工电气随笔

本次对蓄电池室防爆问题进行汇总。

一、相关规范及文章

1、《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2、《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2014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2-2012

4、《仪表供电设计规定》HG/T 20509-2014

5、《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6、《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7、图集《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安装》12D401-3

相关文章

1、《蓄电池室防爆规定探讨 》李道本《建筑电气》2015.08

2、《蓄电池电源装置设备房设计探讨 》吕晓春《建筑电气》2017.02

二、相关规范的规定

1、《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3.2.5 专用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室内不得装设普通型开关和电源插座。

条文说明:3.2.5 专用蓄电池室因爆炸危险性较高,所以规定有电气连接的照明、开关、电源插座等,安装在室内时应采用防爆型产品,否则应安装在室外。

2、《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2014

本标准不适用于通信专用直流电源系统。

7.2.1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容量在300Ah及以上时,应设专用的蓄电池室。专用蓄电池室宜布置在0m层。

条文7.2.1:根据目前电力工程的实际需要,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容量由“200Ah以上”修改为“300Ah及以上”。

7.3.1 固定型排气式铅酸蓄电池组和容量为100Ah以上的中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应设置专用的蓄电池室。专用蓄电池室宜布置在0m层。

条文7.3.1 固定型排气式铅酸蓄电池有酸雾排出,镉镍碱性蓄电池容量大于100Ah时重量和体积均比较大,故应设置专用的蓄电池室。考虑到蓄电池的重量较重,维护时要清洗地面等因素,故蓄电池室宜布置在0m层。

8.1.4 蓄电池室内的照明灯具应为防爆型,且应布置在通道的上方,室内不应装设开关和插座。

8.1.7 蓄电池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通风电动机应为防爆式。

8.1.9 蓄电池室不应有与蓄电池无关的设备和通道。与蓄电池室相邻的直流配电间、电气配电间、电气继电器室的隔墙不应留有门窗及孔洞。

条文8.1.9 基于蓄电池室安全的要求,且蓄电池有爆炸危险性,因此蓄电池室内不允许有与蓄电池无关的设备和通道。为防止事故时蓄电池组泄漏的酸气、氢气危害到相邻的房间,腐蚀设备或造成危险,蓄电池室与相邻电气设备房间的隔墙不允许留有门窗和孔洞。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2-2012

3.0.7 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通风电机,室内照明线应采用穿管暗敷,室内不得装设开关和插座

条文3.0.7 为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本条规定为强制性条文。蓄电池充、放和运行时,会有少量的氢气逸出,开关插座在操作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电火花而引发氢气爆炸。为了防止氢气发生爆炸对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造成危害,规定室内不得装设开关、插座,并应采用防爆型电器。

4、《仪表供电设计规定》HG/T 20509-2014

6.3.2-10  10kVA以上的大容量UPS,宜单独设电源间;10kVA及以下的小容量UPS,可安装在控制室机柜间内。

5、《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23 蓄电池的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电池应属于IIC级的分类。
        2)当含有可充电镍-镉或镍-氢蓄电池的封闭区域具备蓄电池无通气口,其总体积小于该封闭区域容积的1%,并在1小时放电率下蓄电池的容量小于1.5A·h等条件时,可按照非危险区域考虑;
        3)当含有除本款第2项之外的其他蓄电池的封闭区域具备蓄电池无通气口,其总体积小于该封闭区域容积的1%或蓄电池的充电系统的额定输出小于或等于200W并采取了防止不适当过充电的措施等条件时,可按照非危险区域考虑;
        4)含有可充电蓄电池的非封闭区域,通风良好,该区域可划为非危险区域;
        5)当所有的蓄电池都能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封闭区域的外部排气,该区域可划为非危险区域考虑;
        6)当配有蓄电池、通风较差的封闭区域具备至少能保证该区域的通风情况不低于满足通风良好条件的25%及蓄电池的充电系统有防止过充电的设计时,可划为2区;当不满足此条件时,可划为1区。

6、《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6.0.8 充电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充电间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8次
    4 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内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增安型照明器。充电间内不应装设开关、熔断器或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三、小结

1、(重点)直流配电间、UPS室等房间,不能等同于“蓄电池室”。只有当容量大到一定程度时,才需要设置独立的蓄电池室。(蓄电池室内只放置电池,无其他机柜)

比如UPS室,当UPS容量较小时,UPS可放置在控制机柜间内;当大于10kVA时,才宜单独设置UPS室。但此时的“UPS室”仍不等同于蓄电池室。

(不少同仁对UPS室,建立模型进行讨论。文章一和文章二。最新的《通用规范》宣贯时,明确了不需要单独设置蓄电池室的场所,可以不考虑防爆。)

2、当蓄电池容量较大,需要设置单独的“蓄电池室”时,在此前提下才需要判断此“蓄电池室”是否为爆炸环境,

《通用规范》只明确了“蓄电池室”的照明开关(确需插座(确需)需要防爆,但未明确其为爆炸危险环境。

采用防爆灯具和防爆风机,是在没有判断时的提档,不能直接推出“蓄电池室”是爆炸危险环境。

3、判断是否为爆炸危险环境的依据是GB50058-2014。

4、若最终确定项目的“蓄电池室”为爆炸危险区域,不仅灯具、开关等需要防爆,其线路安装也应满足《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安装》12D401-3。

四、题外话

1、建议电池容量不大时,不再单独设置“蓄电池室”。

2、氢气的级别及组别为IICT1。照明灯具需采用增安型

3、GB 50172-2012是一本验收规范,以强条形式要求防爆不合适。且其要求照明线穿管暗敷,也与图集《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安装》相违背。

GB 50172-2012的要求,可以理解为其认为蓄电池室为非爆炸危险区域,但照明灯具和风机要防爆,但线路却不以防爆图集为准。

(个人认为本规范要求灯具和风机防爆即可,多写了一句照明线路暗敷,却显出其不专业,文章一 就是针对这本规范来写的

4、若以变电所有直流屏或者控制室内有UPS为理由,要求照明采用防爆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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