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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彦春论语:词法理据的问题

词法理据的问题



词法理据,指的是大部分词可以从构成该词的词素或其他手段上分析出词义的来历。我们为此而说这类词是有理据的。如前所述,词法层面上的理据不是原始的理据,即不是根词的理据,因此也可以说不是理据,它至少与语音理据不是一回事。根据词法构成的词,体现为词素的组合,而这词素本身可能是有理据的或无理据的。但词汇的构成确实又是有因由的,是由有意义的更低层次的单位构成的,这便是所谓的词法理据了。索绪尔把语音理据看作例外,但词法理据是回避不了的。索绪尔拒绝理据这一说法,于是便把这一现象称作相对任意性。相对任意性,自然是基于任意性的,如果我们以理据作参照也就是相对理据性了。我们试举例说明,英语中的“speaker”一词由“speak”(讲话)这个词加上表示“动作的执行者”的后缀“er”(可以理解为汉语的“者”、“人”、“家”等)而构成的,因此这个词的意义就是“说话的人”。当然,它还可以是“喇叭”、“话筒”、“议长”,等等,这也充分说明理据,乃至词法理据并不构成语义的充要条件,也就是说它与词义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不过,词法理据的确具有一定的认知价值,比如,由于“speak”与“er”的组成关系,我们大体可以类推“singer”、“writer”、“worker”之间的关系,乃至它们可能表示的语义。同样,“movement”、“anti-establishmentarism”等词的关系及语义大体也可以从它们的词法构成上推断出来。汉字的几种造字法,如“会意”、“形声”等,大体也属于这种情况。我们之所以能够推导,是因为这符合词的构词规律和每个构成成分所携带的语义,而不说明作为符号的“speak”或“er”在音义,既能指所指之间有什么必然的映现关系。

词法理据是人类语言中的普遍现象,这是由语言的结构性所决定的。可以断言词法理据存在于人类的一切个体语言之中。但是,不同的语言在词法理据上可能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如在汉语中大多是用复合词表示其理据性,如 “工人”由“工”与“人”两个词素构成,而英语则不仅用复合词,还用词缀来表示词的理据性,如与“工人”相对应的 “worker” 由 “work” 和 “er”两个词素构成,而阿拉伯语则通过元音的交替来表示,如 “kataba”、 “katubu”等等。这种差别体现为语言的参数系统,说明人类的编码系统有很大的差异性,超出了自然模仿或统一规律这一层面,从实质上说这不是理据所能解释的。我们不知道这是否具有什么目的论意义。比较好理解的观点是:由于各民族在文化及思维方式上有所不同,他们在认识事物时便选择了不同的视角。不管怎样,这种人类语言现象的共性与差异在无言地挑战着索绪尔任意性原则的片面与武断,同时也提醒我们对理据性不要抱过高的希望。




    本文节选自赵彦春教授的专著:《认知语言学:批判与应用》(南开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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