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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侵犯2022年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落槌|原告|法院|侵权|赔偿

2021年10月9日14:30,适逢2022年杭州亚运会倒计时336天与亚残运会倒计时365天之际,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由何敏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2022年杭州亚组委诉杭州龙都置业有限公司、杭州百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第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庭前与原告达成和解撤诉),庭审实况进行了全程线上直播,经庭后合议做出2022年杭州亚组委全面胜诉判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周明律师作为原告聘请的官方法律服务服务商负责人及本案特别授权代理人全程参加案件审理。本案作为国际综合性体育赛事领域保护知识产权权益的第一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不仅作为某2022北京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和2022年杭州亚运会的官方法律服务商,也是中国足协、中国篮协、中国羽协、中国帆协、北京市足协等国家协会的法律顾问。在体育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已久,不仅在法律服务领域诸多建树,而且身体力行,于2021年9月18日代表北京参加了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群众足球十一人制企事业组的比赛。此次又全程参与了本案的审理工作,为中国体育法律服务贡献一份力量。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当天直播的庭审中,本案点击次数高达1.5万次,同期的其他案件分别只有几十或者几百次,这也充分说明了本案的影响力。


亚组委法律部张海平处长(左)与周明律师(右)合影



案件概要

亚洲运动会(简称亚运会、亚运),是亚洲地区规模最大、水准最高的综合性运动会,由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亚奥理事会)主办,每四年一届。2015年9月16日,在第34届亚奥理事会代表大会上,杭州获得2022年亚运会主办权。原告根据2016年0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的函(国办函〔2016〕27号)》正式成立,作为亚运会的管理和组织者,开展相关赛事筹备、组织工作。

原告为保护亚运会相关标志合法权益,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等12件特殊标志提出登记申请,2020年4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537号公告予以核准。

2021年3月17日,原告发现在百度网站搜索“杭州亚运会”时,第一条搜索结果为“杭州亚运会_旁山水时代丨与全国第三座SKP面对面_热席..”,内容系被告一开发楼盘“山水时代”的营销页面。经调查,该营销信息系由被告二发布。


“杭州亚运会”是原告的特殊标志,二被告明知“山水时代”楼盘与杭州亚运会无任何关联,其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杭州亚运会”作为该楼盘搜索关键词的行为属于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被告一已曾在2020年4月因未经原告授权而在宣传推广中使用亚运会吉祥物图片的隐性营销行为被原告约谈,事后亦向原告出具书面说明及承诺书,承诺今后杜绝此类情况再度发生。因此,被告一时隔不到一年的时间再次侵权具有主观恶意,被告二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2条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被告一庭审中辩称:被告一没有主观恶意侵权的故意,未给亚运会造成经济损失索赔150万元赔偿明显过高。侵权持续时间较短。案涉广告上线到下线仅持续一周时间,对原告造成的影响较小。

被告二庭审中辩称:是按照被告一提供的关键词、素材包和要求在百度搜索网页上进行营销推广的审核和发布。审核后发现杭州亚运会可以作为关键词进行投放和竞价。被告二通过竞价方式拍到指定广告位。被告二对于被告一2020年隐形营销被原告约谈的行为不知情事先也未被告知。“杭州亚运会_旁山水时代”表述的是楼盘地理位置在杭州亚运会附近,是客观地理位置的表述,不会造成公众误解。即使构成对原告相关权利的侵犯,被告二只是根据被告一的要求开展代理活动,不是该广告的实施者、也不是获益者,并且被告二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百度作为广告投放平台应承担关键词审核的义务。无主观恶意,客观上也没有获利。原告主张的150万元赔偿数额过高。

本案争议焦点

一、被告一委托被告二发布广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亚组委的特殊标志专有权?

二、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原告辩论意见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特殊标志专用权。亚组委有义务对亚运会所有权利进行切实保护和登记。被告一对财产的专属性应该有明确认知。同时被告一曾经被组委会约谈,已经明确表示对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有明确理解。杭州亚运会不是地理概念。而是蹭热度,不存在无知导致侵权的可能。被告二作为杭州本地的企业,关于亚运会的媒体报道很多。被告二理应知道杭州亚运会是有专门的权利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应该有必要的审查义务。发布广告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和隐形营销。打击隐形营销是履行亚运会与其他赞助商签订赞助合同的应有义务。150万元中已经包含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所有合理费用。大型国际体育赛事,商业权益保护和平时所见的民事纠纷和侵权纠纷有所不同。应当保护亚运会主办方免受任何无关商业活动的侵犯,案涉广告不但侵犯了原告的特殊标志专用权,也是隐形营销的行为。

被告一辩论意见:被告一没有主观恶意侵权不宜,案涉广告强调的是楼盘的地理位置。如果法庭认为构成侵权,对此也予以认可。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被告一和原告没有行业上的竞争关系。

被告二辩论意见:虽然原告对于案涉广告是关于楼盘地理置描述提出了异议,但是该广告确实只能作出地理位置的解读。案涉广告并不构成隐形营销。原告主张的150万数额过高。被告二对于被告一此前使用亚运会吉祥物进行营销的行为不知情。

合议庭在休庭合议后认为:

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亚组委的特殊标志专有权。

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相关包装或装潢及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亚运会作为被公众所知悉的,社会影响力较大。二被告通过设置百度搜索关键词,引流楼盘广告。足以使得公众认为楼盘与亚运会存在某种程度的关联,被告获取更大商业利益存在可能,被告欺骗消费者,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一应当赔偿原告90万。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针对被告二,法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被告二作为专业的广告公司,应具备更专业的判断能力,被告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原告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认定存在重复侵权的考虑,被告二与被告一前一侵权行为(即使用亚运会吉祥物的行为)无关联,因此法院判定被告二在6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一和被告二因推广发布合同产生的内部纠纷,不影响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16条、17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2条、民诉法及最高院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等法律,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十日内赔偿亚运会组委会90万元。

二、被告二在上述60万元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四、如未按本判决支付,应当按照民诉法第253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五、诉讼费原告承担3300元,二被告承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正式判决书之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告亦已经履行完毕。

供稿 | 周明

排版 | 刘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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