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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红孩儿”:一个商标两个“家长”打起侵权纠纷
国少年报的主管单位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侵犯了他的权益。原告顾世伟诉称,2005年8月,为纪念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原告策划了“中国红孩儿”系列公益活动,后并于2006年8月通过受让取得了“红孩儿”的注册商标权。商标由文字和图形构成,文字为中文“红孩儿”和英文“redbaby”,图形是一个圆圈和一个婴儿卡通形象。
此商标注册在商品分类表第41类商品上,范围包括组织教育或者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者教育展览,文娱活动等。
2006年中国少年报与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联合主办了“红孩儿:我要长大”快乐亲子活动的消息,此活动是一系列关于少年儿童的教育和娱乐竞赛的全国范围活动。
原告认为此行为侵犯了其对“红孩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巧合的是,被告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也向法院提交了其持有“红孩儿”注册商标权的证据材料,其商标包括“红孩儿”、“红孩儿RedKids”、“Redredkids”、“RED”、“REDKIDS1988”、“我要长大红孩儿”等一系列注册商标标识及图案。以上商标注册在9、18、35类上商品和服务上,范围涉及到动画片、书包、手提袋、旅行包、伞、进出口代理以及广告设计等类别,与原告注册的商品类比并不相同。
此外,“红孩儿”还是被告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依法登记注册的商号。
基于此,被告辩称,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少年报联合主办的“红孩儿:我要长大”系列亲子活动,使用“红孩儿”三个字冠名并不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第一,涉案侵权活动名称为“红孩儿:我要长大”,在报刊上以明显的汉字注明“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特约刊登”,在活动宣传介绍时也是介绍福建红孩儿公司的新款童装以及产品背后的小故事,没有超出商标注册类别规定,完全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不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二、涉案侵权活动起止时间为2006年3月至2006年6月,原告受让取得商标权的时间为2006年8月,是在被告的活动结束后,因此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让人自商标转让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权。商标转让公告前的侵权行为应由转让人主张,原告没有诉权。第三,“红孩儿”还是被告红孩儿(福建)公司的商号,涉案亲子活动中被告使用红孩儿实际上是企业冠名,使用的是自己的商号。
庭上,对于被告的答辩,原告方也进行了反驳:首先,2007年4月也就是被告所述的活动结束之后,在中国少年报的网页上仍然存在涉案侵权活动广告宣传;第二,原告并不否认被告亦享有“红孩儿”的注册商标权,但是被告的商标注册在第9、18、35类商品上,而涉案侵权活动却是关于少年儿童的教育和娱乐竞赛的全国范围活动,超越了其注册的商品类别,恰恰是原告的商标权保护范围即第41类;第三,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我国对企业名称是分行政区划管理的,被告的企业名称仅在福建省范围内有排他效力,而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却及于全国。
商标侵权案的几种冲突
我们对商标的一般定义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基本功能是表彰和区分,同具此功能的还有企业名称、商号、域名等。
“一些经营者借法律漏洞故意制造权利冲突,以表面看来是在行使权利的方式抢占市场,造成了权利冲突的发生。”本案主审法官才冬雪说。他介绍,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中出现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冲突:
(一)商标与商标的冲突:主要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即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冲突:这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案件中,最有影响的当属“武松打虎”案,即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武松打虎”作为商品标识使用。
(三)商标与域名的冲突: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普及,此类纠纷近十年来逐渐增多,比如将他人依法注册的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的行为。
除此之外,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还规定了一种权利冲突现象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亦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本案暴露出法律空白
“像本案中不同类别上注册的商标之间的冲突以及商标与商号之间的冲突在法律上确属空白,更何况本案是集两种冲突于一身。”本案的主审法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首先,涉案商标“红孩儿”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人,即原告顾世伟和被告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我国商标法不禁止在不同类别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这导致“红孩儿”会被两权利人同时注册,有两个“家长”。
“但是商标权的边界就是注册的类别。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红孩儿”举办亲子活动超出了权利的边界,进入了原告的保护范围。”主审法官对记者说。
其次,在我国,对商号和商标实行分别立法和管理的制度。商标主要受《商标法》的调整,商号主要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调整。
本案主审法官才雪冬对记者说:“商标和商号是并行的制度。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商标和商号分别保护,在商号领域对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领域则对商号不予保护。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商号与商标在现实中往往是相互交叉与包容的。”
也就是说,倘若“红孩儿”仅仅是商标之争,法院可以依据《商标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作出裁判。然而,本案中“红孩儿”却又是被告的商号。被告自己就主张,涉案活动实质上是被告的商号冠名活动,使用及宣传的都是被告的商号。“本案暴露了我国法律对于注册在不同类别上的相同商标冲突现象相关规范的缺失,也凸现了商号与商标法律的冲突与漏洞。这类冲突很容易导致经济生活中的搭便车行为,降低市场的效率。因而,解决这一问题成为保护商号与商标权、维护市场效率的必要。”本案主审法官才雪冬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鉴于本案的复杂性,此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 焦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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