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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程序清单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事项编码
01001370020008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
审批对象
发起人
实施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
办理处室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社会组织登记处
受理方式
网上填报与办公现场报送材料相结合
受理地点
网上提交登记申请表等表格;在北京市民政局行政服务大厅现场收取有效文件
审批流程
1、发起人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2、北京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送筹备成立批复;
3、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会员大会;
4、发起人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5、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送成立登记批复;
6、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筹备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纸质版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表(原件);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原件,符合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无须提交);
3、章程草案(原件);
4、住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5、出资证明(原件);
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会员名单(原件,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
8、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纸质版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符合成立登记条件);
2、经会员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章程(原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住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
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每人一表);
7、验资报告(副本);
8、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审查内容
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审查标准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批准形式
行政许可决定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有效时限
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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