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我国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二手车交易也变得异常火爆,但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等其他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因缺乏相关的管理机制,很多“问题车”在市场上任意交易,在道路上横行,导致的交通事故也使受害者难获赔偿。
2016年3月11日,张某驾驶车辆与李甲所骑并搭载李乙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甲当场死亡,李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甲负次要责任,李乙无责任。经查,张某驾驶的车辆系2016年2月5日从王某处购买,该车交强险在2015年12月21日到期后没有再投保交强险。后李甲亲属将张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王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张某辩称,该车是2016年2月5日从王某处购买,该车交强险在2015年12月21日便到期,王某是该车的投保义务人,王某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愿意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王某辩称,该车于2016年2月5日卖给了张某,虽然交强险已脱保,但该情况张某在购车时是明知的,其在购车后没有及时投保交强险存在重大过错,和我没有关系,赔偿责任应由张某一人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张某、王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张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律师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在车辆转让前王某是该车的投保义务人,王某虽然不是侵权人,但交强险是强制保险,任何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涉案车辆在转让前保险就已经到期,王某具有投保的义务,而本起事故发生在当期保险期间内,其未投保的行为给原告获得赔偿增加了风险。同样在转让后张某是投保义务人,同时张某又是侵权人,故原告可以主张张某、王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后,律师提醒打算转让车辆的朋友,转让车辆前请确定车辆证件合法有效,不存在报废、脱保等情况。转让“问题车”别存侥幸心理,莫以为签好转让协议就万事大吉,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张纸不能让你脱掉干系。
作者简介:宁波波,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9697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