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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第一书42:法家是谁?

原创  老徐 易经实修


此组文章学术性很强,但论述考证人类第一部书,系统来读,会增长很多文史知识。


既然,管仲的时间比老子早了100多年,比孔子早了170年,为什么中国先秦诸子百家是以儒墨道法的顺序来表述?


当然这是后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所导致的。不过,作为统治文化的儒家在回应这个历史质疑时,还是不得不做一些学术处理。罗根泽断代《管子》就承袭了这种学术的遗说。他们不承认管仲和《管子》一书的法制思想,管仲既不是一个改革者,也不是一个变法者,法家的源头和代表人只能找到战国末期的韩非子。


断代“经言”中的《版法》,罗根泽说:“此篇乃一短幅之有韵文字,考评年代,本证既少,旁证又无,如欲确定,实谢未能”。就根据文中有“兼爱”句,断定为墨子后,文体又与《荀子.成相》相仿,那又是荀子后,就是战国末期的作品。


正是这种绝不是管仲之作,必是《管子》抄袭后人所作这种定式思维,让罗根泽这些学者既不承认管仲有法家法治理论和思想,又找不到《管子》的法制理论从何处抄来。


在断代“外言”《法禁》和《法法》两篇时,罗根泽找遍先秦,也没有找到中国法制思想,没有找到法家,只是在战国末期韩非子那里找到了一些论述。


兹再以《左》、《国》、《公》、《毂》证之,益知春秋时不能产生此种学说。《公》、《毂)言法者极鲜,见于《公羊传》者,惟文九年曰:“毛伯来求金……非礼也。……继文王之体,守文王之法度;文王之法无求,而求,故讥之也。”成二年曰:“欺三军者,其法奈何,曰法斩。”见于《谷梁传》者,惟庄二十九年曰:“延厩者,法厩也。”僖二十年曰;“南门者,法门也。”定十年曰:“使司马行法焉,首足异门而出。”“法厩”,“法门”,与法令之法,毫无关系,余皆礼法常法。(即自然法,欺三军者法斩,与司马行法,皆自然法。)盖春秋时所谓法皆如此。《周语》载晋随武子(会):“讲聚三代  之典礼,于是乎修‘执秩’以为晋法.”《晋语》亦曰:“武于宜法以定晋国,至于今是用。”《左传》宜十六年亦载曰:“武子归而讲求典礼,以修晋国之法。”考“执秩”之法,亦见《左传》。《左传》僖二十七年,晋文公欲用其民。“子犯曰:‘民未知礼,未生其共。’于是乎大(草鬼)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  官。”则其法,礼法也。《晋语》又曰:“先王之法志,德义之府也。”《左传》成十二年又记楚子反谓晋(谷耳)至曰:“如天之福,两君相见,无亦唯是一矢以相加遗,焉用乐’”(谷耳)至曰:“共俭以行礼,而慈惠以布政,政以礼成,民是以息.……今吾子之言,乱之道也,不可以为法。”其法亦即礼法。《鲁语》:“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私于冉有曰:‘……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则苟而赋,又何访焉?”’《左传》哀十一年亦载之,谓孔子曰:“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 周公作礼者也,所谓周公之法,周公之典,当然不若法家之法,法家之典。且孔子之言,以礼为之说,则亦礼法也。《左传》文六年:“宣子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刑狱,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水夸),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太傅阳子与太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周语》单子与固定王论陈国曰:“陈国道路不可知,田在草间,功成而不收,民罢于逸乐,是弃先王之法制也。”则又以制度为法,亦礼制礼法也。《周语》:“夫子而弃常法,以从其私欲。”《越语》:“死生因天地之刑。”韦《注》:“刑,法也.”又曰,“天道皇皇,日月以为常,明者以为法,微者则是行。”《左传》昭二十六年:“奖顺天法。”皆自然法也。又昭七年,楚无宇曰:“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吾先君文王作‘仆区’之法:‘盗所隐器,与盗同罪。’所以封汝也。”亦皆极简单自然之法,与法家之法不同。《周语》曰:“若启先王之遗训,省其典图刑法,而观其废兴者,皆可知也。其兴者必有夏吕之功焉,其废者必有共鲧之败焉。”则其刑法,乃所谓典刑,非法令也。《左传》、《公》、《毂》言法,尽于此矣;即有未尽,亦无关宏旨者也。


《左传》昭六年:“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徽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又昭二十九年:“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盖春秋直至战国初年,政治家及政治思想家,主用礼,不主用法,且探藏固密,使民人不得与闻。直至《老子》书犹曰,“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国语》虽曰:“夫耳纳和声,而口出美言,以为宪令,而布诸民。”又曰:“布宪施舍于百姓.”但皆就乐言,非就法言。《楚语》载屈到死,于木言其“承楚国之政,其法刑在民心,而藏在王府,上之可以比先王,下之可以训后世。”《左传》言遗法者甚多,乃法范或法制之议,非若法家所言之条法律令也。如《鲁语》:“庄公如齐观社,曹刿曰:‘……夫齐弃太公之法,而观民于杜,君为是举而往观之,非故业也,何以训民?……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左传》庄二十三年亦载之)以观杜为非法,则法乃法制;“后嗣何观,”则又有遗法以为后嗣模范之义。又:“庄公丹桓官之植,而刻其桷,匠师庆言于公曰:‘臣闻圣王公之先封者,遗后之人法,使无陷于恶。”以丹楹刻桷为法,则法亦法制法范之义.又展禽论祀,撼文仲曰,“季子(展禽字)之言,不可不法也。”亦法制法范之义。《左传》文六年,秦伯卒,以子车氏之三子殉,君子曰:“先王违世,犹诒之法。……古之王者,知命之不长,是以……予之法制。……今纵无法以遗后嗣,而又收其良以死,难以在仁矣。”亦明著为法制之法。屈到既为政,盖遗政在民,而载之王府所藏之史,其亦法范法制之义,非法家“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之法也。


这里完整地抄录罗根泽两段文字,因为它是先秦《管子》之外法家的详细资料,颇有价值。春秋无《管子》之法,因此,《管子》无处抄。不过细研《管子》虽与战国《韩非子》有相同之处,但不同之处更多。并且以韩非子之言,韩非子在世的时候,“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当是韩非子抄了《管子》,而不是《管子》抄了《韩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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