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互帮忙是一个普遍现象,相信每个人都有过帮助朋友或者被朋友帮助的经历。然而在帮忙的过程中受伤,医疗费该由谁来出呢?
2016年10月,李四到好友张三家里串门,正好遇到张三在用机器脱玉米粒,便主动上前帮忙,张三默许。为了答谢李四,中午张三设宴款待李四。不料在下午帮忙期间,李四不慎将手伸进了机器里,造成右手食指被机器绞断。事发后,张三立即将李四送到医院并预交了1万元医疗费。李四治疗手指共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出院后找张三索要,张三拒绝承担,李四无奈之下将张三起诉到法院。
张三辩称,自己并没有主动要求李四帮忙,是李四主动帮忙的。而且在操作机器前已经将操作方法交代给李四,是李四自己操作机器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李四帮忙也不是无偿的,中午招待李四花费三四百元。
经法院调解,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好友关系,张三承担医疗费的60%,李四承担40%。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帮工是指自愿无偿地为他人提供劳务。在帮工这样一种合同关系中,帮工人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被帮工人是接受他人提供无偿劳务的人,帮工人一般是自然人,而被帮工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非自然人。帮工具有明显的特点,帮工合同是无偿的,不需要被帮工一方支付报酬,如果支付报酬,那就不再是帮工关系;帮工合同是单务合同,只需要帮工一方给付义务,被帮工一方无义务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被帮工一方只要接受帮工行为,帮工一方人身遭受损害,被帮工一方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一方在帮工活动中存在过错的,应当相应减轻被帮工一方的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主动帮忙,张三默许,李四并没有获得报酬,虽然张三设宴款待了李四,但这只能算是基于公序良俗而给予的“报酬”,不应当视为李四获得的报酬。李四无偿为张三提供帮工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张三承担赔偿责任。李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实施帮工行为的过程中,不注意自身安全,在张三已经交代了机器操作方法后而疏忽大意造成自身受伤,李四自己存在重大过失,故可以减轻张三的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宁波波,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9697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