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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帮工受伤,责任怎么分担

宁波波 景来律师


朋友相互帮忙是一个普遍现象,相信每个人都有过帮助朋友或者被朋友帮助的经历。然而在帮忙的过程中受伤,医疗费该由谁来出呢?

 

2016年10月,李四到好友张三家里串门,正好遇到张三在用机器脱玉米粒,便主动上前帮忙,张三默许。为了答谢李四,中午张三设宴款待李四。不料在下午帮忙期间,李四不慎将手伸进了机器里,造成右手食指被机器绞断。事发后,张三立即将李四送到医院并预交了1万元医疗费。李四治疗手指共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出院后找张三索要,张三拒绝承担,李四无奈之下将张三起诉到法院。

 

张三辩称,自己并没有主动要求李四帮忙,是李四主动帮忙的。而且在操作机器前已经将操作方法交代给李四,是李四自己操作机器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李四帮忙也不是无偿的,中午招待李四花费三四百元。

 

经法院调解,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好友关系,张三承担医疗费的60%,李四承担40%。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帮工是指自愿无偿地为他人提供劳务。在帮工这样一种合同关系中,帮工人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被帮工人是接受他人提供无偿劳务的人,帮工人一般是自然人,而被帮工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非自然人。帮工具有明显的特点,帮工合同是无偿的,不需要被帮工一方支付报酬,如果支付报酬,那就不再是帮工关系;帮工合同是单务合同,只需要帮工一方给付义务,被帮工一方无义务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被帮工一方只要接受帮工行为,帮工一方人身遭受损害,被帮工一方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一方在帮工活动中存在过错的,应当相应减轻被帮工一方的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主动帮忙,张三默许,李四并没有获得报酬,虽然张三设宴款待了李四,但这只能算是基于公序良俗而给予的“报酬”,不应当视为李四获得的报酬。李四无偿为张三提供帮工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张三承担赔偿责任。李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实施帮工行为的过程中,不注意自身安全,在张三已经交代了机器操作方法后而疏忽大意造成自身受伤李四自己存在重大过失故可以减轻张三的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宁波波,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9697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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