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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家妇女和陪酒女的性自主权应得到刑法的平等保护
清华大学易延友教授微博发声被网友汹涌拍砖,核心引爆点是他认为“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一条被狠拍后,又补充发言“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最后感慨评论称“网络就是网络,不能奢望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

    对此如何认识?我在微博上简要表了态,再此尽量完整的阐明。

    首先,所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一个非常虚的概念,其必须通过刑法的具体规定予以明确,什么样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同一种犯罪,哪种情节更严重,都由立法进行规定,如强奸罪中,明确规定了五种情况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除此均应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这也是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显然,在强奸罪中立法并没有把被害人的职业或称曾经的性经验作为判断危害性的标准。根据所从事的职业不同而有不同对待,刑法中也是存在的,比如在非法拘禁罪中,即有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要从重处罚。但强奸罪中并没有类似区别身份对待的规定。

    其次,在强奸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被害人的职业以及性经验对于审查非常重要,因为通常强奸都为在秘密空间里的一对一进行,双方言辞证据各执一词时,必须进行证据可采性分析,而其职业、性经验等是判断的重要考虑因素。

    显然,这不是微博论争的焦点,焦点是在确定强奸的前提下,易教授认为强奸三陪女等社会危害性更小。这样的判断有太多的先入为主,过于草率。这一表达的推论势必是陪酒女与良家妇女的性的自主权是无需刑法平等保护的这一荒唐结论。

    第三,单纯的抽象比较强奸良家妇女和性随意度大的女性的危害区别是没有意义的,且必然比出身份的不平等,有悖公平原则。易老师的错误在于把较常出现的情况作为抽象规律予以表达。就好像在北京天天看到的都是雾霾天,就由此归纳出天就是灰色的,蓝天是不存在的荒谬结论。

    离开个案不同情况的比较是没有意义的,可比的是:是否有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助成犯罪,且不应过于宽泛理解不当行为,如仅仅是陪酒、陪舞、三陪、甚至妓女的职业身份或身着暴露等显然跟强奸行为没有半毛钱关系,但如与妓女商量价格未成而施暴或是女性午夜自愿单独与男共同饮酒又回男方家后被施暴等相比于拦路强奸良家妇女自然有量刑区别。这种区别完全不应考量被害人既往的性史。

    最后,易教授面对汹涌骂声的表态也比较倨傲。但是若坚信自己手握真理,而评论又是一边倒的骂声,是否需要考虑下自己观点欠妥,或限于篇幅有不严谨、不全面之处,先不必忙于悲壮。若自认精英,把道理讲明白,起码讲的让一部分人明白也应属分内之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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