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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定的幌子

有些单位明知道不能为的事情,却拿出来在会上公开讨论,结果就是采取某种方式,比如变通,办了不该办的事,甚至法规明令禁止的事,前段时间听一位老师上课时提到一个名词,叫“班子集体决策违法”,应该就是这种意思。

 

这种现象应该不是少数,特别在费用开支方面,有些费用是财经法规明令禁止的,有的是纪律严禁的,有的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的,但有的单位还会把此类事摆上会议桌上,打着为老百姓办事,为单位发展的幌子,采取一些不当手段公然践踏红线,查出来了,一句“经过集体讨论”就搪塞过去。

 

谁都知道,任何单位都要在国家法律大的框架下办事,任何单位的制度都不能超越国家法规的权限,某些单位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就超越法律权限办事,就是藐视国家法律。

 

一句“经过集体讨论”,显然不能逃脱法律的严惩,但集体违法违规的罪名很难追责到个人身上,况且这些事不是为了个人私利,实际上,这样的罪过,最终就是不了了之,谁也不会因此受罚,正因为谁都没有受到处罚,集体讨论类似的事,谁不敢站出来反对,否则的话就会得罪所有受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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