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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十四五”海上风电规划第二次公示:28个场址总规模909万千瓦,缩水25%

9月13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江苏省“十四五”海上风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公示称,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部令第4号)和有关规定,需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显示,江苏省“十四五”海上风电规划规划范围为江苏省领海内海域,现状水平年为2020年,规划水平年为2025年。规划场址共28个,规模909万kW,规划总面积为1444km2,具体环境影响详见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第二次公示9GW规模相比今年1月29日发布的《江苏省“十四五”海上风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中的12.12GW的装机计划减少了约3GW人容量,缩水近25%。 (参考:从8GW提升至12GW!江苏“十四五”海上风电规划扩容  )



区域范围:分别为连云港赣榆区,盐城滨海县和大丰区,南通如东县、海门市和启东市,面积共16860.4km2,占全省海域面积的 53.65%。

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6]394 号),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 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 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 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本次规划 28个风电场场区均离岸10km以上,规划大丰 H18-1#、大丰 H18-2#、东台 H3-1#、东台 H4#、东台H5#由于部分场区位于辐射沙洲,水深低于10m。国家能源局和海洋局制定国能新能[2016]394号文的初衷主要是考虑近岸海域开发强度较高,风电场又是涉海面积较大的用海活动,如果离岸较近会影响近岸海域的开发利用,所以选址外移放到开发强度较低的海域进行布置,对海域开发利用影响较小,同时,由于海上风电场较大的涉海面积可能也会影响到近岸的人类生活,因此鼓励风电场尽量远岸布置。又由于江苏沿岸滩涂较宽,为了更好的保护滩涂资源,提出了滩涂宽度超过10公 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本轮规划规划大丰 H18-1#、大丰H18-2#、东台 H3-1#、东台H4#、东台H5#位于辐射沙洲海域,与江苏沿岸平坦的滩涂类型不相同,海域现状开发强度较低,水深变化较大,相对来说不太适宜于其他的开发利用活动,这些规划风电场的建设不影响海域的综合开发利用及人类的生存生活环境。因此,这些风电场的选址满足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要求,基本符合国海规范(2016)6 号文件的管理要求。

规划场区在选址时已充分考虑了与各类海洋保护区空间布局衔接,经优化调整后的各场址均不涉及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有规划部分风电场区位于海洋生态红线范围内,主要为灌云H5#、灌云H6#风电场部分位于海州湾海洋牧场,响水H3-1#、响水H3-2#风电场位于响水四腮鲈鱼种质资源保护区;射阳北区H1#、射阳北区H2#位于盐城海蜇种质资源保护区;大丰H18-1#、大丰H18-2#位于东沙泥螺四角蛤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上生态红线区主要保护海洋生物的种质资源,从保护对象和保护要求来看,风电场区存在与保护要求协调的可能性。

另外根据江苏省海洋主体功能规划分析,各区域送出海缆也尽可能绕避了各类生态敏感区,但受限于近岸海域人类开发利用活动和生态保护要求,在规划阶段仍有少部分送出海缆的规划路线穿越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管制要求存在不协调。下阶段规划中具体项目在实施前,需进一步协调单个风电场与海洋主体功能规划和生态红线的关系,确保与上述规划及管控要求符合后方可实施。


规划环评与规划方案互动过程
本轮规划从2019 年7 月开展,同步启动规划环评工作,在规划开展过程中多次进行讨论,从环境保护角度提出了一些方案修改意见。
① 从《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中”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 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 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 米的海域布局”角度考虑,取消了徐圩H1#、灌云H5-1#海上风电场场址;
② 调整了响水海域风电场送出海缆,送出海缆调整至海洋生态红线开山岛旅游休闲娱乐区和盐城湿地珍禽国家自然保护区实验区1 之间,避开了海洋生态红线区。
③ 调整了规划滨海南区海上风电场送出海缆位置,由穿越盐城湿地珍禽国家自然保护区实验区2 中间位置调整为穿越保护区北端,尽量减小对保护区破碎化的影响。
④ 为减小海域资源使用的破碎化,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将如东H16#、H17#、H18#三个风电场区更加集中,同时将原需穿越冷家沙重要渔业水域的送出海缆进行了调整,减少了对海洋生态红线区的扰动影响。
本轮规划优化调整建议
① 本次规划滨海南区H4-2#、滨海南区H5#、大丰H18-2#、大丰H18-1#、大丰H19#、大丰H20#项目送出海缆穿越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根据江苏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生态旅游、休闲渔业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因此建议在后续规划项目实施前,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进一步与管理部门进行对接,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实施。
② 规划风电场和主要送出线路均避开了世界自然遗产地。但大丰H18-1#、大丰H18-2#、大丰H19#、大丰H20#、东台H3-2#、东台H4#、东台H5#送出海缆穿越遗产地提名地。送出线路需在满足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第一期)世界遗产地管理措施要求后方进行实施。
③ 规划灌云H5#、灌云H6#、响水H3-1#、响水H3-2#、射阳北区H1#、射阳北区H2#、大丰H18-1#、大丰H18-2#风电电场区目前涉及海洋生态红线区,下阶段需重点衔接生态红线保护规划调整进度,在满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规划项目方可实施。
④ 根据影响分析,大丰H18-1、大丰H18-2#风电场区紧邻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议现阶段项目实施过程中风机进行优化布置,尽量远离自然保护区。

规划调整平价结论:
本次规划环评从海水水质、海洋生态、鸟类、声环境等方面较全面地回顾分析了上轮海上风电开发环境影响情况,并从水文动力环境、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海水水质环境、沉积物环境、海洋生态环境、鸟类等方面系统地分析了规划项目实施所造成的不利环境影响。在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政策及专项规划协调性分析的基础上,总结规划实施的环境、资源、红线等敏感制约因素,识别出规划可能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7 处,提出规划实施的主要环境目标,预测分析主要环境影响影响,在综合考虑地方意见的前提下,提出规划工程应关注的环境影响问题,并提出规划优化调整的建议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为江苏省“十四五”海上风电开发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同时也为下一轮规划修编提供参考依据。因此,在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基础上,规划的实施
将有利于促进江苏海域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划方案总体可行。

以下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




来源:江苏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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