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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秸秆的处罚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于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产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条文中的职责划分:此条款的监管执法部门为环保部门、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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