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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普法 | 违反这些规定,将被约谈!


近日,水利部监督司会同水资源司等有关单位,采取视频会议的方式,对2021年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海南、云南、西藏、新疆共8个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辖的11个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约谈。

会上通报了被约谈地区发现的典型问题,如:

超许可水量取水

未取得取水许可证非法取水

未经水资源论证审批取水许可

未依法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取用水统计或计量不规范等

如何避免以上问题?

规范的做法到底是什么?

这里有答案!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超许可水量取水

《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在审批的取水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流域和行政区域,不得再审批新增取水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

未取得取水许可证

非法取水

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未经水资源论证

审批取水许可

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未依法足额

缴纳水资源费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取水审批机关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明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

取用水统计或计量

不规范

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利用闸坝等水工建筑物系数或者泵站开机时间、电表度数计算水量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率定。

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来源:中国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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