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B3872A-2022《装备综合保障通用要求》,2023年1月5日发布,2023年3月1日实施。
以下摘自该标准的前言,以便读者了解主要变化。
本标准与GJB3872-1999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
a) 将“一般要求”修改为“总则”,并将“综合保障的目的与任务”修改为“综合保障的目标”,将“保障性定量和定性要求”修改为“保障性要求”、删除“寿命周期费用分析”、将“综合保障与可靠性维修性等专业工程的协调”修改为“综合保障与其他相关专业工程工作的接口与协调”,修改了“综合保障的基本原则”,删除了“承制方和订购方的责任”、“综合保障管理机构和综合保障管理组”,增补了“综合保障管理”、“保障系统建立与部署”、“保障性要求的验证”和“使用期间的综合保障工作”。
b) 增补了“保障性要求及综合保障工作项目要求的确定”工作项目系列,称之为100系列,其中包括“确定保障性要求”和“确定综合保障工作项目要求”两个工作项目。
c) 原“5.1综合保障的规划与管理”修改为“综合保障管理”工作项目系列,称之为200系列,增补了“综合保障数据收集、分析与管理”和“设计接口管理”两个工作项目。
d) 增补了“保障性设计与分析”工作项目序列,称之为300系列,涵盖了原标准的“5.2规划保障”、“5.3研制与提供保障资源”、“装备系统的部署保障”内容,并对相关工作项目进行了补充和删节,增补了“制定保障性设计准则”、“使用保障特性设计”、“保障性分析”工作项目。
e) 原“5.5保障性试验与评价”定义为工作项目400系列,将“保障性设计特性的试验与评价”、“系统战备完好性评估”修改为“使用保障特性试验与评价”、“综合保障总体要求试验与评价”。
f) 增补了“使用期间保障性评价与改进”工作项目系列,称之为500系列,其中包括“使用期间综合保障信息收集”、“使用期问保障性评估”、“使用期间保障系统改进”三个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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