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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事实和观点:为何与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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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6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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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与观点属于不同的范畴

一些从事批判性思维教育的老师认为,培养批判性思维的起点,就是让孩子从小学会区分事实(fact)与观点(opinion)[1]。其中,事实被视为可被证明为真或为假的一段陈述。比如,企鹅走路摇摇摆摆;大地是平的而不是弯曲的。而观点则被认为是在表达一种信念、感觉、看法、意见,无法被证明。比如,我觉得薄荷巧克力冰淇淋最好吃;苏斯博士是我最喜欢的作家。

一些人认为,在事实与观点之间作出区分之后,可以避免很多无谓的争执。毕竟,很多争执是观点之间的争执,而观点又无法被证明,因此每个人都有权持有自己的观点(everyoneis entitled to their opinion)。但笔者认为,这种对观点的看法是错误的,这种对事实一词的用法也是反常识的。理由如下:

1.一般认为,事实不是句子,而是发生了的事情。事实是我们居住的这个可能世界当中发生的事态。事态是物件的可能组合方式。比如,“此刻我的手放在键盘上”这句话描述了物件的可能组合方式,而且它还恰好是事实。“此刻我的手放在太阳表面”这句话也是物件的可能组合方式。但它不是事实(相信我,不然你读不到这篇文章)。“此刻我的左手放在了我的左手上”这句话不是物件的可能组合方式,也就不是事态,更不可能是事实。因为事实是事态的子集。

2.与事实不同,观点的确都是句子,或是原则上能用语句表达的心理状态。设想一个可能世界,其中没有会说话或者能拥有心理状态的生物。如此一来,那个世界里就不存在任何语句和观点,但其中还是有很多事实的。语句不是事态,也不是事实。语句是由语词形成的,但事实不是由语词组成的。

3.如果一个人持有的观点是错误的观点,并且即将依据这一错误观点做出伤害他人的举动,那么此人显然无权继续持有这一观点。比如,张三持有“我手上这副药能强身健体、包治百病”和“我应该让办公室的同事们变得更加健康”等观点,于是他准备把这副药倒入办公室的公共饮水机里,但实际上那些东西是有毒物质。此时,张三无权持有他原先持有的观点。

由此可知,区分事实和观点,其实犯了一个范畴错误[2]。因为事实和观点不是同一个范畴的东西。区分事实和观点,类似于区分黄色和餐桌。前者是颜色范畴的东西,后者是家具范畴的东西。而观点属于语句范畴,事实则属于事态范畴。

假设一位老师试图教学生批判性思维。他对学生提问:“2+5=7,这是事实还是观点?”

这位老师预期学生会回答说:“这是事实”。然而,学生更合适的做法是直接指出老师使用了错误的、误导性的提问方式。我们可以问:“2+5=7,这是不是事实?”我们也可以问:“2+5=7,这是不是张三的观点?这是不是李四的观点?这是不是全班所有同学的观点?”但我们绝不能问:“2+5=7,这是事实还是观点?”

2+5=7,这的确是事实。至于它是不是张三或李四的观点,就需要去调查张三和李四的具体情况。如果张三或李四有基本的数学能力,其精神状态也比较正常,那么他们都会持有2+5=7这样的观点。

二、事实类语句和观点类语句是否有明确的区分?

按照字面意思,事实与观点的区分显然是不成立的。但根据宽容原则,假定人们是想要区分事实类语句和观点类语句。那么,我们真的能在这两类语句之间做出清晰的区分吗?

笔者认为做不到。“苏斯博士是我最喜欢的作家”被看作一个典型的观点类语句,但是它可以被证明为真或为假。假设我们搜集到足够的证据,发现说话人在说谎。他最喜欢的作家其实是约翰博士。如此一来,这个观点类语句就为假。而“大地是平的而不是弯曲的”这个典型的事实类语句,也可能被某人以教条式的方式相信,以至于他不能也不愿意给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个语句,其他人也不可能再让他相信这个语句为假。【注释1】

因此,目前不存在一个区分事实类语句和观点类语句的令人满意的标准。其实,“事实”和“观点”这两个词在日常生活的使用中,只不过是在表达说话人对于一些语句的主观的态度,而不是表达那些语句的客观的情况。“是事实”这个说法,在语用上,几乎等价于“是真的”。“我姓李,这是事实”等价于“我姓李,这是真的”。“是观点”这个说法,在语用上,几乎等价于“不一定为真”。“李四说的那番话只是他的观点”等价于“李四说的那番话不一定为真”。

因此,“事实”和“观点”这两个词,在许多情况下,都是说话人用以表达自己的情绪和态度的标签词。前者是一个好标签,人们会把它贴在自己认同的语句上。后者则是一个不太好的标签,人们会把它贴在自己还不太认同的语句上。

许多批判性思维教师希望学生能记住事实与观点之间的区分,或者事实类语句和观点类语句的区分。但是,当我们区分这两者时,我们究竟是在区分什么呢?佩里·韦德尔认为[3],事实与观点的区分可能是在表达这8种不同的意思:

1.语义区分(The Distinction as Semantic):事实就是发生了的事态,而观点则是人类对于那些事态的断言。观点总是某个人的观点。而事实则不是某个人的事实。

2.事实与虚假的区分(The Distinction as Fact vs. Falsehood):事实就是真句子,观点就是假句子。

3.事实与合理判断的区分(The Distinction as Fact vs. Reasoned Judgment):观点就是人类对事实做出的解读和判断。对于同一个事实,人们可以有不同的解读和判断。

4.事实与单纯猜想的区分(The Distinction as Fact vs. Mere Conjecture):观点是人们说出来的猜想,而事实不是猜想,事实是更加确定的东西。

5.观察与推论的区分(The Distinction as Observation vs. Inference):事实就是观察到的。观点就是进一步推理出来的。

6.可检验的和不可检验的区分(The Distinction as the Verifiable vs. the Not Verifiable):事实是可以经有观察来检验的陈述,我们可以知道它们为真或为假。而观点则不能,我们只能知道有人赞同这些观点,有人不赞同。或者说,观点就是人们在表达赞同或者不赞同。

7.无争议的和有争议的区分(The Distinction as Settled Matters vs. Controversial):事实是没有争议的。观点是有争议的。

8.报导和倡导的区分(The Distinction as Reporting vs. Advocating):事实是在报导发生了某个事情。观点是在倡导要去做某个事情。

韦德尔认为,由于“事实”和“观点”这两个词都是多义词,人们在使用时很容易出现自相矛盾之处。

当要求学生学会区分事实和观点时,究竟是在希望学生掌握什么样的批判性思维技能呢?对此,韦德尔希望学生掌握如何区分证据的质量。我则希望学生能区分知识和真信念。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按照知识的古典定义,知识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4]。我希望学生能区分,哪些信念是他们自己能给出充分的理据来支持的,哪些则是他们做不到的。前者很可能是知识,后者哪怕是真信念,也不算是知识。我还希望学生意识到,很多他们平日里当作是知识并且坚信不疑的东西,其实只不过是信念罢了。人们常误以为自己知道的比实际的更多。实际上,这是一种“知识的错觉”[5]。

三、针对“观点”的细致区分

有人认为,区分事实和观点,其实是在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之间做出区分,这个区分在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中很常见。它又被称为描述性语句和规范性语句之分,或者实然和应然之分。

然而,这个二分法过于粗陋。我们需要更细致的区分。例如,莎伦·白琳和马克·巴特斯比在他们的批判性思维教材《权衡》的第七章中,提出了三大类、八子类判断的区分,如下表所示[6]:


表1 判断类型的区分

在我的《逻辑学的语言》的第二章中,也提出了语义类、事实类、价值类、政策类这四大类命题的区分,见下图[7]:


图1  命题类型的区分

上图中的语义类命题并不是指诠释性判断,而是指对语词或符号的用法的断言。根据大卫·希区柯克在《定义》一书中的观点[8],定义也可以细分为描述性定义、规定性定义和立场性定义。上图中的政策类命题则对应上表中的工具性价值判断。我之所以把这类判断单独拿出来,就是因为,与其他三类相比,探究这类政策类命题是否为真,或者搞清楚这些政策类判断是否合理,需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同时将在不同行为之间做出权衡对比,难度比较高。实际上,辩论学中也常把辩题分为事实类辩题、价值类辩题、政策类辩题[9]。其中政策类辩题的复杂度最高,有许多额外的处理技巧。

这个金字塔图表示,更上层的命题预设了下层的命题。“我们应该送花给李老师,以获得李老师的青睐”这个政策类命题,预设了“李老师的青睐是值得获取的好东西”这一价值类命题,也    预设了“李老师喜欢花”以及“投其所好能获得其青睐”这样的事实类命题,同时也预设了这句话中的一些语词的特定含义和用法。

不管是白琳和巴特斯比的区分还是我的区分,都不是简单地将语句或命题分为事实类和观点类这两类,更不会说只有事实类语句有真假之分,观点类语句没有真假之分。

实际上,所有的判断或命题,都可以有真假之分,至少有优劣之分,有精确和不精确之分,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有可接受和不可接受之分。不管是什么类型的语句、判断或命题,我们都需要给出足够多足够好的证据,建构出足够强的论证,去支持某个判断或命题,让它能被他人接受。

将这些判断或命题区分成四类或者更多类,能指导学生去识别、分析、评价和建构不同的论证。举个例子,支持事实类命题和政策类命题,需要给出的论证是不一样的。假设我要支持“张三是个胖子”这一事实类命题,我需要先明确“胖子”一词的操作性定义,然后把张三找过来,测量其身高、体重、体脂率等数据,看看这些数据是否满足“胖子”的标准。但如果我要支持的是“张三应该通过抽脂手术来减肥”这一政策类命题,那我要做的事情就更多。首先,我需要先明确张三是不是已经过度肥胖了。其次,我还需要和张三本人商量,了解他的价值观,看他是否觉得减肥是合乎他自己的最佳利益的。也许张三生活在一个以胖为美的社会中,而肥胖带来的健康风险是他乐意承受的。最后,我还要在多种不同的减肥方式中,寻找最适合张三的那种,看看抽脂手术是不是成本最低,受益最大,风险最小的那种。

还需要注意,同一个语句,可以同时表达多个不同类型的命题。“他真是顽固”同时表达了“他的思想或态度不容易被他人所改变”这个事实类的命题,还表达了“他的这种不易改变是糟糕的特征”这个价值类的命题。“他真是坚定”可以表达同样的事实类命题,但却表达完全相反的价值类命题。

每个人脑子里都有很多观点。有些观点表达了人或其他生物对于自己所处世界的描述(事实类命题),有些观点则表达了这些生物自身的偏好(价值类命题),有些观点表达了这些生物对于达成求生、繁衍等目标而做出的计划(政策类命题),有些观点则是这些生物在反思自己该如何使用自己赖以思考的符号工具(语义类命题)。本文中就有大量语义类命题。它们表达了我对于“事实”和“观点”这两个汉语符号的反思。

有时候,我们仅凭自己的个体之力,就能收集到更多更好的信息,推翻自己脑中旧有的观点。但在大部分情况下,我们需要依靠其他个体的力量。人类可以聚集在一起,相互沟通和探讨。即便相隔天涯海角,人类也可以通过高科技手段,分享彼此的观点。我在本文中记录下自己的观点,你们在读到本文时会不由自主地产生一些观点。这些观点交汇在一起,形成了人类文明之库,类似卡尔·波普尔说的第三世界[10]。

四、总结

最后,总结一下我的主张:

1.不要在事实与观点之间建立区分,至少不要问某个语句是事实还是观点。因为这是一个错误的问题,这是虚假两难,这是犯了范畴错误。同一句话,它可以既描述了某个事实,又表达了某人的观点。它也可能既不是事实,又不是某人的观点。因此,我们可以在事实之间做区分,也可以在观点之间做区分,但不能在事实和观点之间做区分。

2.在事实之间建立区分是相对困难的,也是不太必要的。如果学生将来不打算从事形而上学研究,那么教师不需要教会学生区分不同类型的事实。一定要区分的话,可以把事实分成可能世界W1中的事实,W2中的事实,W3中的事实……

3.在观点之间建立区分,这是有必要的。从事批判性思维教育工作的教师,应该让学生掌握不同观点类型之间的区分。因为这种区分有利于学生学会建构不同类型的论证来支持不同类型的观点。比如,将观点区分为语义类观点、事实类观点、评价类观点、政策类观点。我们也可以再分得更细一些,或者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

4.如果将批判性思维看作应用认识论,那么区分知识和真信念,可以引导学生去思考这样的问题:在我持有的各种各样的信念当中,哪些是我能给出充分理据支持的?哪些是我做不到这点的?这两个问题,将引导学生建立探究的精神。因为他们将会发现,原来自己的脑子里有这么多信念,自己是给不出充分理据来支持的。对于这些信念,即便它们为真,它们也不是知识。而为了拥有知识,学生就需要去探究,去寻找充分的理据,去和他人一起进行批判性的论证,去探讨各个竞争性的观点之中,哪个才是最好的观点。

注释:

1.有不少人持有这样的观点,这是他们的地平说学会的官方网址:https://theflatearthsociety.org/

参考材料:

[1]檩子,为什么国外孩子从小学习怎么区分 Facts & Opinions?因为这就是培养批判性思维的起点[EB/OL].小花生网.2016-05-17.https://www.xiaohuasheng.cn/blog/5253c6fd448c48f3

[2]Magidor, Ofra,Category Mistakes[J/OL].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2023-05-11].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fall2022/entries/category-mistakes/

[3]Weddle P, Tindale C W. Fact from opinion[J].Informal Logic, 1985, 7(1):19-26.

[4]Ichikawa, Jonathan Jenkins and Matthias Steup.The Analysis of Knowledge[J/OL].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2023-05-11].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sum2018/entries/knowledge-analysis/

[5]史蒂文·斯洛曼,菲利普·费恩巴赫.知识的错觉[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8:1-19.

[6]莎伦·白琳,马克·巴特斯比.权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207.

[7]李万中.逻辑学的语言[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23:51.

[8]Hitchcock D. Definition: A practical guide to constructing and evaluating definitions of terms[M]. Windsor:University of Windsor,2021:7.

[9]爱德华·英奇,克里斯顿·都铎.批判性思维与沟通:理性在论证中的运用[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140-151.

[10]波普尔.客观的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M].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 2003:109-193.

致谢:感谢吴妍和董毓两位老师对本文提出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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