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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书律”的颁布和废除

    “ 焚书坑儒”历来被视为秦始皇统治的一大罪状,不过秦代的文化专制远不止“焚书坑儒”那么简单,秦代的“挟书律”就是压制文化发展的另一道枷锁。

       所谓“挟书律”是指完全禁止民间藏书。《汉书·惠帝纪》师古注引张宴曰:“秦律,敢有挟书者族。”民间私藏书籍可判灭族之罪。焚书令与挟书律两道法令扼杀了春秋战国以来蓬勃发展的民间文化。秦始皇下令焚书,只保留两种书,一种是“博士官所职”之书,即博士官职务用书;另一种是“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前者是官书只在官府不在民间,后者也仅限于少数专业人员。焚书令又规定“以吏为师”,实际上取消了私学。当时没有书店,私学是民间书籍流通的重要渠道,这实际上让书籍在民间绝迹。

       其实秦代的“挟书律”只不过是继承了西周以来七八百年的官书垄断传统。所谓官书垄断是指书籍与著作全部归官府所有,归官府掌管。西周时期,政教合一,学在官府,官师不分。凡学校都是官学,凡教师都是官员,凡书籍都是官书,官府对书籍形成高度的垄断。周代的官书制度,使官书不向公众开放,甚至不向一般的贵族开放,民间基本上没有什么书籍传播。

       但是春秋以来礼崩乐坏,西周的官方文化开始下移。从孔子开始,社会上开始出现办私学的浪潮,随即出现诸子著作,对官书垄断形成很大的冲击。战国时期,官书垄断终于出现动摇,书不再只有官书,民间书籍也以诸子著作为主,通过私学在师徒和学派内部流通。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秦始皇全盘接受了丞相李斯的建议,下诏禁止儒生以古非今的言论和著述,明确规定了秦国的文化政策。为了预防全国各地执行的力度不一,专门起草出台了关于藏书的法律——《挟书律》。本律的主要内容有:一、史官只准收藏秦国(含六国)史籍,其余一律焚毁;二、民间所藏《诗》、《书》与百家著述者,须上缴官府销毁;三、私人不得藏法家以外任何学派的书籍凡藏有法家以外的任何学派的著作,处以腰斩、族诛。医学、占卜、种树、农桑之书除外。四、焚书令下达后在三十天内不焚烧、销毁者,罚作苦役;五、敢谈论《诗》、《书》者,弃市;六、议论时政者,族诛;七、官吏有知情不举者,与犯者同罪;八、私藏违禁书籍者,黥为城旦;九、投递匿名信者,依法拘捕,审讯定罪;十、欲学法令者,以吏为师。

      以上内容从目前所能发掘到的史料和当时的文化背景来看,可能就是《挟书律》的主要内容。关于《挟书律》原作的具体条文,今天还无从考索,或许在未来的考古发现中,能发掘出土到记载《挟书律》具体条文的竹简或者帛书等文献。甚至可以猜测在秦陵中,能出土秦朝时期的文书、档案,或许通过这些文书档案解开历史、文化上的一些重大之谜。最为关键的是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下令“焚书坑儒”后,不少文化典籍都被烧毁。陵墓内如存有一定的文化典籍的话,上面可能记载有完整的秦国历史。

       高祖十二年(公元前195年),汉高祖在平定逆臣英布的战争中受伤而死,刘邦的嫡长子刘盈继承了皇位,为汉惠帝。汉惠帝刘盈(前213~前188)即位后实施“仁政”,减轻赋税,提拔曹参为丞相,政治比较清明,社会也很安定。但是不久大权便落入太后吕雉的手中。在位后期处处受母亲吕雉的牵制,在位7年,以至最后抑郁而终,享年仅24岁。他在位七年里,所作的安邦治国的业绩,史书记载寥寥无几,主要是在吕雉的影响下,在文化政策上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吸取了秦王朝的教训,采取了比较开明的文化政策,在具体的国策中,将原来秦朝的残酷刑法和严酷的治国方略作了相当大的调整,推行“无为而治”的黄老之术。吕后执政的十六年中,陆续地对秦律加以修改,诸如实行减刑、颁赎罪法、废除三族罪、弛商贾之律、免去妨害吏民的法令等。

      其中免去妨害吏民的法令中,最为突出的一个就是废除“挟书律”。意识到《挟书律》的实施,实在是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尤其是不利于国家的文化建设和国民的文化素质的提高。于是在惠帝四年(前191),诏告全国,废除《挟书律》:“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延续千年的官书垄断传统彻底终结,至此中国书籍进入公众传播的新时代。自此以后,长期珍藏在民间的古书陆续开始在民间出现,为汉代的文化复兴,提供了前提条件,为后来的为“文景之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除挟书律是汉代官方书籍政策的主要内容公元前206汉朝建立不久在惠帝四年 119)下令除挟书律”,“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除挟书律就是废除私家藏书的禁令允许民间自由藏书这标志着汉朝在文化政策方面正在发生重大转变这件事在中国古代书籍史与文化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一、“除挟书律“的历史背景与官书垄断

了解两千多年前的“除挟书律“,不能不首先了解历史背景。考察“除挟书律“的历史背景,直接原因就是秦代“挟书律”。《汉书.惠帝纪》师古注引张晏(皇后的弟弟)曰:秦律,敢有挟书者族。”秦律规定,民间私藏书籍有死罪,就是完全禁止民间藏书。再看《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焚书令,焚书之外,允许保留的只有两种书,一是“博士官所职“之书,即博士官职务用书,另一是“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前者为官书,官书本在官府,不在民间。后者为科技类书,流通范围仅限于少量专业人员。而焚书令又规定 “以吏为师“,实施这项规定就是取消私学。战国以来蓬勃兴起的私学,是民间书籍流通的重要渠道。由于当时书肆尚未诞生,秦始皇取消私学就等于取缔了民间书籍流通的渠道。结果就如西汉刘歆所说,惠帝之前天下唯有易卜,未有它书 。秦代的“挟书律“,再加“焚书坑儒“,使民间几乎什么书都看不见了,即使有书也不敢公诸于世。惠帝四年“除挟书律“,首先是对秦法“挟书律“的废止。然而,不准民间私家藏书之事,并非始于秦,秦以前很早就有了,秦法“挟书律“不过是一个古老传统——官书垄断传统——的延续。

因此,从更广阔的历史背景上看除挟书律“的历史意义,更在于它正式废止了西周以来延续了七八百年的官书垄断传统。所谓官书垄断,是指书籍与著作全部归官府所有,归官府掌管。章学诚在论古代文化时说:有官斯有法,故法具于官,有法斯有书故官守其书,有书斯有学故师传其学,有学斯有业,故弟子习其业。官守学业,皆出于一。而天下以同文为治,故私门无著述文字”“官守学业,皆出于一“,就是政教合一,就是学在官府,官师不分。因此,凡学校都是官学,凡教师都是官员,凡书籍都是官书。这样就形成了官府对书籍的高度垄断。西周以来书籍典藏和流通方面的基本特征,就是官书垄断。它的历史根源,则是史官文化与官学制度。

近代以来,一些学者以史官命名我国古代文化,称史官文化,它实际是指我国古代一种以史官为代表的官方文化,并非就是史官的文化。史官文化存在于三代,昌盛于西周,平王东迁以后,随着礼崩乐坏而渐趋衰落。史官文化的内容特征主要是君权至上与日趋世俗化。史官文化的社会特征就是官方全面垄断文化。西周在经济上建立了无所不包的国有制,就是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全面国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统治一切与支配一切的国家政权。君权君王视全国的土地人民为己有,也视所有文化为己有。西周将社会文化全部集中在王室官府由以史官为首的文化官员执掌。在王室官府中史官的地位十分显赫与特殊。在政治活动中,史官兼有智囊与监察两重职能。在文化活动中,史官既是《诏令》史籍等重要作品的作者,又是全国典籍的掌管者。在这种文化体制中,所有著作都出于官员职守,所有学术与所有典籍都归官府掌管,私家没有著作,民间没有书籍,最终形成了官府垄断书籍的官书制度。中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占有形式,是奴隶主阶级的国有制,这反映在教育制度上则是“学在官府”。在夏商西周三代,始终没有私学的地位,这是世界教育史所仅见的。六国之君魏文侯最为好古,孝文时得其乐人窦公献其书,乃周官大宗伯之大司乐章也。周代官书制度,是中国书籍史上十分特殊的现象。官书产生于官府,又典藏于官府,传承于官府。官书不向公众开放包括不向一般贵族开放。因此官书也就不可能在公众间传播。流入私家的官书只有成为教科书的《》《书》以及字书《小学》之类。

从社会教育方面看,夏商周三代”学在官府“的官学制度使得所有学校都是官学,官学之外没有属于民间的私学,官府完全垄断了教育,从而得以长期垄断文化。由于民间没有私学,官方垄断书籍的局面也就无法改变。官书的流通特征是内向的和封闭的这一特征的形成受礼乐制度的影响最大。西周是等级森严的社会。受等级制度的制约,官书在官府内部,阅读有严格限制,不允许随便复制流通。罗根泽指出:”古者政教不分,书在官府,欲得诵习,颇非易事故韩宣子,晋世卿也,必俟至鲁观书于太史氏,始得见《易》《象》与鲁《春秋》。季札,吴公子也,亦必俟至鲁,始得闻各国之诗与乐。一般平民,更无论焉"。鲁国拥有的典籍比其他诸侯国丰富完备,原因是西周成王以天子礼封周公之子伯禽于鲁时,除了授田、授民外,还封赠了”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在伯禽封鲁的同时,还封康叔于殷墟,封唐叔于夏墟,康叔、唐叔也获得了土地,获得了人民,但都没有”祝、宗、卜史,备物典策“,这个区别就是礼乐等级的差别。平王东迁以后,礼乐制度出现瓦解趋势,昌盛一时的西周史官文化逐渐下移,文化下移的对象主要是诸侯国,并非民间。自春秋后期的孔子开始,社会上出现了办私学的浪潮,随着私学而出现的诸子著作,成为对官书垄断的最大冲击力量。

从历史发展看,到战国时期,铁桶般的官书垄断终于动摇。首先,孔子办学大获成功以后,民间就逐渐有书了。诸子著作产生于民间私学,本不是官书,因此流通不受礼乐等级的限制。数量可观的诸子著作主要通过私学渠道在师徒间与学派内部流通。这时候的民间书籍以诸子为主。其次,随着礼崩乐坏,有些官书可能悄悄流入民间私家。例如记述周代政制的,《周官》就已流入私家西汉初年的汉文帝就是从战国时魏国姓窦的老乐工那里得到了其中的一章 后来河间献王刘德又从民间访得了该书六篇中的五篇。这说明《周官在战国年间已经流传到了民间。但是,总体来看,官书垄断制度的瓦解要比礼崩乐坏滞后得多。史官文化下移,造成一部分王室典籍下移到诸侯,可是这些典籍又被诸侯官府垄断起来,很难再流入民间私家。

孟子.万章下.北宫》问曰:”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   孟子曰其详不可得而闻也,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许慎《说文解字序》也说诸侯力政,不统于王,恶礼乐之害己,而皆去其典籍" 。 以上是说战国年间的诸侯纷纷毁弃对自己不利的典籍。由于这些典籍当时完全处于诸侯垄断和控制之中,私家无从得见,因此一旦毁弃,就会形成历史文献的一段空白,博学如孟子也只能感叹“其详不可得而闻”。再如史书,它是官书中数量最多的,然而史书始终被官府牢牢控制,从来不准私家收藏或复制。《史记.六国年表》.”秦既得意,烧天下诗书,诸侯史记尤甚,为其有所刺讥也。诗书所以复见者多藏人家,而史记独藏周室,以故灭。惜哉,惜哉。” 《荀子.荣辱篇》曰:“循法则度量、刑辟、图籍,不知其义,谨守其数,慎不敢损益也。父子相传,以持王公。是故三代虽亡,治法犹存,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秩也。王念孙注:”持,犹奉也,言官人百吏谨守其法,则度量、刑辟、图籍父子相传,以奉王公也。"  荀子是战国末年人,由《荀子》这段话可知战国末年的“图籍"仍由诸侯的典书之官严加保管,典书之官仍像西周那样是“父子相传",代代世袭。

自西周至秦,官书垄断的传统至少延续了八百多年,春秋战国年间,随着史官文化的下移与私学的兴起,官书垄断开始弱化,进而趋于瓦解,但是,官书垄断制度从来没有正式废除,上述《荀子.荣辱篇》所说可证,由此去看秦始皇的“挟书律"和焚书坑儒,会发现它是针对战国以来官书垄断趋于瓦解所作的反拨,是针对民间出现典藏书籍这种进步潮流所作的反动,目的是恢复西周官书垄断制度。

因此,今天考察西汉“除挟书律",不只要联系秦代“挟书律"与焚书坑儒去看,更需联系自周至秦的官书垄断制度去看,千百年来官书垄断传统的废除,远比秦始皇的一条法律条文更值得重视与关注,现在再读《汉书.惠帝纪》所说“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就知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了,“省法令妨吏民者",就是废除官书垄断的不方便与不自由,就是任让书籍在民间自由收藏与自由流通,“除挟书律"与官书垄断,是不同的书籍政策,更是不同的文化政策与文化制度。所以,“除挟书律"并非可以一笔带过的小事情,它在中国历史上意义重大,有深远的影响。

二、自由藏书与自由流通

惠帝四年(前191),“除挟书律",就是公开宣布私家藏书的禁令完全解除,从此开始,私家可以自由收藏书籍,战国以来一些不敢公开的民间藏书就敢拿出来公诸于世了。不久,汉政府在全国”大收篇籍",并且建立了专职藏书机构,西汉藏书机构“共有九处,其中内府有兰台、延阁、广内三处,外府有金匮、石室、石渠、天禄、麒麟、曲台六处。”在私家藏书方面,汉初的淮南王刘安与河间王刘德成为中国第一批藏书家,其中刘德的私家藏书数量甚至与当时朝廷差不多

要藏书,首先要获得书籍,按照今人的想法,获得书籍就是到书店去买,书籍市场是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必要中介,可是,据杨雄《法言.吾子》,西汉末年才出现书肆,在此之前,我国尚无书肆。从社会环境来看,由于西汉武帝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商品经济无法得到发展,全国经济以自给自足为基本模式,书肆处于自给自足经济的汪洋大海之中,书籍市场也就无法顺利发展起来。因此,人们获得书籍的基本方式,是藏书者自己抄写复制,汉武帝时建藏书之策,置“写书之官”。“写书之官"就是负责抄写和制作书籍的官员,可见汉朝廷藏书也是通过自己抄写复制获得的,藏书者自己抄写复制,古代称“传写",不论官府还是士大夫,都主要通过传写的方式获得书籍,西汉至东汉间的梁子初和杨子林,两人共写书多达万卷 。他们大概是汉代写书最多之人。传写书籍,可以自己动手,也可以雇人代劳,代人抄书,称佣书,班固之弟班超,就在东汉初年常为“官佣书以供养”。

官书垄断制度禁止书籍在民间流通,“除挟书律"则是为民间私家藏书解禁由于当时获得书籍的基本途径与方式是传写复制因此从书籍传播角度看民间可以自由藏书与自由地传写复制和流通书籍三者是一回事,“除挟书律"最终解决的其实是书籍在民间自由流通的问题书籍通过传写复制在公众间流通带来的变化是巨大的由此提高了作者的社会影响与地位大大拓展了读者的范围进而发展了文化教育最终引领书籍面向公众传播与先秦相比书籍在汉代越来越受重视原因也在于此以下从两个方面说明除挟书律"后的一百来年间书籍事业领域发生的重要变化

(一)先秦官书被人们公开收藏,进而在公众间流通

先以《周官》为例,《周官》,汉以后称《周礼》,它记载周代官制政制,是典型的官书。在秦以前,《周官》已经流入私家,然而并未公诸于世,其中原因,既是官书垄断的传统使然,又因为《周官》内容讲西周政制,与战国时期诸侯的施政大有矛盾。孟子说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 “皆去其籍"的对象,很可能就包括《周官》。秦国对《周官》更是深恶痛绝,汉代马融说秦自孝公以下,用商君之法,其政酷烈,与《周官》相反,故始皇禁挟书,特疾恶欲绝灭之,搜求焚烧之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周官》虽已流入私家,可是不敢公开问世,只能秘藏不传。先秦文献包括先秦诸子,都没有谈起过《周官》,原因就在《周官》虽有其书,却从未流布民间,有人因此怀疑秦以前是否有《周官》。为此,清人汪中撰《周官征文》论《周官》为先秦古书甚详 ,可参阅。

《周官》最初公开面世,是在“除挟书律”之后的西汉初年。据《汉书.艺文志》记载,河间献王刘德从民间的李氏手中求得了《周官》六篇中的五篇,另一篇始终没有找到。刘德获得《周官》时间,是他封河间王期间,时间为景帝二年(前155至武帝元光五年(前130 )除挟书律”(前191 )五六十年之后

《周官》自刘德从民间获得开始,便逐渐在社会上公开流传起来,《汉书.艺文志》著录《周官传》四篇。《周官》文字古奥难懂。“传”是训释的意思,《周官传》是为社会上读者训释解读而作。《周官传》的问世,可以证明《周官》在西汉已经在公众间流传,即便读者不多,也是走向公众传播的开端。到东汉,《周官》章句大盛,先后为它作注解的有郑兴、郑众、贾逵、马融、郑玄五位著名学者,其中郑玄《周官礼注》是集大成之作。从此,《周官》便在我国社会上广为流传起来。由此可见,《周官》在“除挟书律”之后,逐渐完成了从先秦的秘藏不传,到汉代公开流传的历史性转变。

再以医书为例。医书,刘向校书时称方技。《汉书.艺文志》:“方技者,皆生生之具,王官之一守也”。这是说,医书源自医官的职守。医书本是官书,并无疑问。扁鹊是春秋后期的名医,从他的经历看,医书大概在春秋中后期就流入民间,但一直只在师徒间传承。扁鹊的医术源自前代名医长桑君。据《史记.扁鹊.仓公列传》,长桑君传授扁鹊医书时说我有禁方,年老,欲传与公,公毋泄”。禁方,指珍贵医书。长桑君告诫扁鹊不要将禁方外传。从“公毋泄”,知珍贵医书在行业内流传有严格限制,这主要是受周代官书不在公众间传播的影响。这种情况自扁鹊之后,到秦汉年间还存在。淳于意是汉初名医,人称太仓公,他的医书来自两位老师。一位老师是临淄人公乘阳庆。阳庆将医书传给他时说慎无令我子孙知若学我方”。另一位老师是淄川人公孙光。他将医方传给他时说是吾少年所受妙方也,悉与公,毋以教人”。淳于意回答说悉得禁方,幸甚,意死不敢妄传人”“ 所说“妙方”、“禁方”,都指珍贵医书。受官书不在公众间传播的影响,这些珍贵医书到秦汉年间仍有不得外传的习俗,连医生也很难获得除挟书律”后,医书的流通限制变得越来越宽松。首先,医书的收藏不再限于医家。长沙马王堆汉墓中发现古医书十一种,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发现医书二种,这两处汉墓的下葬时间都不晚于西汉文帝年间,墓主人均非医家。其次,珍贵医书比较容易获得了。西汉中后期的楼护,齐人,父世医也。护少随父为医长安,出入贵戚家。护诵医经、本草、方术数十万言,长者咸爱重之。医经、本草、方术,都是珍贵医书。楼护与淳于意,同为齐地人。秦汉年间的淳于意是一代名医,然而他获得禁方极为困难。西汉中后期的楼护生于普通医家,他家已能拥有珍贵医书数十万言。作此比较,便知医生获得珍贵医书变得越来越容易了,这是“除挟书律”后珍贵医书在行业内逐渐公开流通的结果

由此可见“除挟书律”是中国书籍自西周以来进入自由流通的真正转折点。

(二)书籍著作领域出现了面向公众传播的明确观念

西周时,由于书在官府,不在公众间传播,社会上尚未产生公众读者,而作者撰写作品只对君王负责,因此作者头脑里无法产生公众读者的观念。春秋战国时,子书得以在民间流传,但流布范围以师徒或学派为主,与真正面向公众传播的书籍还有区别“除挟书律”后,书籍可以在公众间流布传播,书籍的媒介作用也日益得到重视,公众传播与公众读者的观念随之逐渐建立起来。秦以前的经学传记,大部分在师徒之间口口相传,很少录为文字。到西汉,则将传记口说录为文字,一方面,给出一个定本,另一方面,方便面向师徒以外的公众传播。汉代还出现了章句之书,经学章句除了注解字句,还通过注释注入新的思想观念。从书籍传播角度看,经学章句实际是为适应经籍面向公众传播的需要而出现的。当经学面向门派弟子时,章句之书并非必要,当面向公众传播时,章句则十分必要,它既是为了解决读者在接受中的困难与问题,也是为了扩大受众的层面与数量。

先秦官书中数量最多的是史籍。由于古代史籍记录了统治集团的诸多秘密,所谓“公卿诸侯至于列士,善恶之迹,毕集史职。”因此,秦以前官府一直将史籍秘藏起来,不准私家复制,不准公开流布,阅读史书在官府内部也有严格的限定范围。史籍的作者是史官,他们撰作史书是奉王命以尽职,并不以吸引公众读者为目的。因此,秦以前史官们的头脑中根本不可能产生公众读者的观念。春秋战国时期,只有孔子所撰《春秋》与《左传》因为已成为私学教材,可以在儒家师徒间传承。《孟子》说:“《春秋》,天子之事也",是故孔子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 孔子既作《春秋》,自己为什么觉得有罪呢?章太炎这样解释,周史秘藏,孔子窥之,而泄之于外,故有罪焉尔。向来国史实录,秘不示人。官书垄断不仅阻碍史书传播而且还使作者无法形成面向公众传播的观念。

  然而“除挟书律”之后,西汉史官司马迁却写出了第一部以社会公众为读者的史书---《史记》。司马迁是汉武帝时太史令,其祖先是周王室的史官,世奉史职。因此,司马迁对史书秘不示人的传统定是知之甚详。但是,他在《报任安书》中却明确表示要将《史记》传于世,”凡百三十篇,亦欲以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草创未就,会遭此祸,惜其不成,已就极刑,而无愠色。仆诚以著此书,藏诸名山,传之其人,通邑大都。则仆偿前辱之责,虽万被戮,岂有悔哉?“ 司马迁的愿望就是要将《史记》传之其人,公开面世。《报任安书》写于《史记》未完成前,可见,司马迁在写作过程之中就已抱定了要将之公开的念头,并且十分坚定,虽万被戮,岂有悔哉。在《太史公自序》中,他再一次表达,藏之名山,副在京师,俟后世圣人君子的愿望。无论是传之其人,还是俟后世圣人君子,都表示他坚信后世会有人看到这部书,并成为他的知音。司马迁在世时,《史记》没能公之于世,但他死后不久,他的外孙杨恽就实现了他的愿望。宣帝时,迁外孙平通侯杨恽祖述其书,遂宣布焉。宣布就是公诸于世。《史记》约完稿于武帝太始四年(前93,杨恽是在汉宣帝初年将《史记》公诸于世,距完稿约数十年。

司马迁写《史记》是在汉武帝年间,上距“除挟书律”约一百来年。在这一百来年中“除挟书律”早已为私家藏书全面解禁,古今书籍可以自由流通,政府随之又大收篇籍,民间秘藏的篇籍纷纷公开问世,甚至像秘而不传的《周官》都可以公开传布了。司马迁正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写作的,他决心将《史记》公诸于众,明确表示将社会公众作为读者对象。这一观念的变化,只有在整个社会都比较广泛地拥有公众传播意识时才会出现。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除挟书律”不仅为作者将自己著作公诸于世扫清了障碍,更将中国书籍逐渐引入了公众传播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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