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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明起施行

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事故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及高新区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前后保险杠、叶子板、引擎盖、前面罩、车门、灯具等车身覆盖件轻微损失(包括车上财物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车辆能够继续自行驾驶移动、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10000元的交通事故。

  上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快撤快处快赔(以下简称“三快”)是指:每日07:00至21:00,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对现场摄像、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进行协商,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立即或约定具体时间(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共同前往约定的“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办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损害赔偿调解、保险查勘、定损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三快”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事故车辆不能自行驾驶移动的;

  (五)一方肇事逃逸的;

  (六)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七)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事故车辆;

  (八)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九)四川省以外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

  (十)每日21:00至次日07:00,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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