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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制”比奴隶制更坏

湖南新化县法警伍某入室抢劫杀人,手段极为残忍恶劣。事发后,新化县“有关方面”公布了调查结果:伍某为新化县法院“临时聘用”法警,目前法院已解除了与伍某的劳动关系。作为一名司法系统的“临时工”,伍某在中国当代“临时工犯罪史”上又添加了浓重的一笔。

  

“临时工制”大概也够称为中国“特色”的一部分,如今她的主角终于由城管变成协警,由协警变成法警,由上街变成入室,由“执法”杀人变成了抢劫杀人。这是一个必然的结果,这种必然的结果是由这种制度所制造的。

  

20年前,《劳动法》已从名义上取消了“临时工”的存在,但也只是名义上而已。正像中国的许多法规并不能称为法规,只能称为墙饰,许多人并不能称之为人,只能称为工具一样。在权力与私欲的主持下,临时工也由一种职业转变成为一种制度——凡是有了责任与罪恶之处便会有“临时工”的出现。

  

“临时工制”的制定与执行者都是政府,这应该是政府工作中最为着重的一种;或者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政府诸多不作为中少有的一种“作为”。

  

发明与构建“临时工制”的政府与官员是极聪明的,“临时工制”容杂活用了中国文化历来擅长的瞒天过海、借刀杀人、避重就轻、化整为零、李代桃僵、舍卒保帅、浑水摸鱼、偷梁换柱、金蝉脱壳、大事化小等等路数,先是以政府的专权为自己营造了一堵围墙,一道护河,一片有关责任的缓冲地带,使自己进退自如,再经过一番简单的手脚,便将责任卸掉。如此,真凶可由暗道潜走,只留下一堆“临时工”的残血剩骨,仿佛刚刚结束的替罪羊的祭祀。

  

中国“临时工”——城管与法警之类——的犯罪或许是单体的罪恶,并不以制度的优败为转移;但“临时工制”却是一种整体的罪恶,她决定了此类罪犯的存在与延续。因此,伍某的犯罪便不仅是个人的败劣,更是制度的败劣。所谓一个好的制度能使鬼变人,而一个坏的制度则使人变鬼。“临时工制”便是这样一个制度。

  

“临时工制”是一种现代文明之下的犯罪机制:人一面成为罪恶的策源地,一面成为作恶的工具与预定的牺牲品。以历史而言,论及人类败劣的制度,奴隶制大概算是最坏的一种,但“临时工制”分明比她更坏。

  

“临时工制”的存在将使社会成为一个恶棍社会。在这样的社会,较小的恶棍将为更大的恶棍顶包,使他们在由犯罪牟利的同时预先逃脱了制裁与审判。单以中国的现行体制,“临时工”的“货源”是不愁绝尽的,仿佛奴隶制下的“劳动工具”。只是两者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单一的“工具”,一个已进化为复合型“工具”了。

  

3年前,新化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法警,经过“两轮考试和资格审查”,伍某得以录用,聘期至2014年6月30日,即他行凶杀人前不足数月。也不妨就此查下,倘若伍某没有行贿,而聘者没有受贿,是否算是违背了“中国国情”?

  

温善的人们常乐于相信:凡恶棍不会有好收场,恶棍社会也不会经久存在。但恶棍之所以称为恶棍,就在于他们并不意识这些。与眼底手边的利益相比,他们既无需什么长久,也不会去劳神预计什么收场。他们正仿佛是“临时政府”里的“临时工”,所有的作为只是自己在任时的贪得与诿责,也正是鲁迅先生所说“他们的意中别有一个国度”——我想那个国度断然不会是一个窝藏了黑煤矿、黑砖窑的奴隶制与黑城管、黑警察的“临时工制”的国度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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